各市州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相關縣市殘疾人聯合會、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相關縣市支行: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精神,現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工作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印發之後登記注冊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起3-內免征殘保金;屬於財稅〔2014〕122號文件印發之前登記注冊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起未滿3-的,免征剩餘-份的殘保金。
二、征收方式與標準
(一)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保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按-征收,其應繳納的殘保金=(用人單位當-末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二)其他用人單位(含中央駐湘的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下同)應繳納的殘保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按-征收,其應繳納的殘保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構成。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為準。
用人單位職工總數:指用人單位上--平均在崗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指用人單位上-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
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統計部門上-度發布的數據為準。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核定
(一)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於每-3-1—4-30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核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上-度職工總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否應繳納殘保金進行核實,並出具核定書。
(二)其他用人單位安排有殘疾人就業的,在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前,應先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核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進行核實,並出具核定書。
(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所安排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齡、有就業願望;
2、已與所安排的殘疾人簽訂一-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與其他職工同工同酬;
3、按照國家規定為所安排的殘疾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申報與征收
(一)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保金,由殘疾人聯合會匯總核定數據,提交同級財政部門扣繳。
(二)其他用人單位於每-15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已安排有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時,應提交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核定書。
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機構所在地指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場所的所在地。
五、入庫退庫規定
(一)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殘保金,10%為省級收入,90%為市縣收入,市縣之間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財政部門確定。
(二)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保金原則上通過電子繳稅係統辦理,按規定的預算科目(10301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和級次開具稅收票證,就地繳入國庫。
(三)因多繳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減免殘保金,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退庫規定,開具收入退還書,由國庫辦理退庫。
六、其他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從單位公用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企業繳納的殘保金在管理費中列支,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保金的征管費用,省本級按實際入庫金額的5%由省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市州、縣市區級,由財政、地稅、殘聯共同確定。征管費用主要用於殘保金征管工作執法培訓、資料印製、宣傳、設備購置與更新等方麵的支出。
本通知自印發之起施行,2015-1-1至施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保金參照本通知執行。此前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相應廢止。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20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