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區縣市殘聯,各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
為構建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質量和安全保障長效機製,促進殘疾人托養服務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規定,我會製定了《湖南省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3月31日
湖南省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全麵提升服務質量,根據《殘疾人托養服務規範》(DB43/T2362-2022)和《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承接湖南省殘聯日間照料或寄宿製托養任務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托養服務機構)。
第三條 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是指殘聯按照殘疾人托養服務相關規定及規範要求,組織專業人員力量,按照規定程序,對托養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機構管理等方麵進行綜合評價,確定等級並授予證書或牌匾的活動。
第四條 等級評定堅持自願申請、全麵客觀、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等級評定結果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
第六條 省殘聯負責監督指導全省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申報等級為4A、5A的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
市級殘聯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托養服務機構申報等級為3A的評定,負責申報等級為4A、5A的托養服務機構資格初審。
第七條 托養服務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持續開展殘疾人日間照料或寄宿製托養服務6個月以上;
(二)符合《殘疾人托養服務規範》(DB43/T2362-2022)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等級評定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通常於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具體評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評定
托養服務機構自評合格後,向屬地市州殘聯提交《湖南省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申報表》(附件3)。
(二)資料審查
市州殘聯對托養服務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確定審查結果。托養服務機構申報4A、5A等級的,須經市州殘聯初審通過後,再上報省殘聯。
(三)組織評定
等級評定由各級殘聯自行組建等級評定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根據評定結果確定申報機構等級,出具等級評定結果。
(四)結果公示
各級殘聯應對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及時組織複核。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期滿後由組織評定殘聯進行公布(3A等級評定結果應向省殘聯報備),並授予對應等級牌匾。等級牌匾樣式由省殘聯統一規定(附件4)
第九條 申請評定的托養服務機構對資格審查和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負責評定的殘聯書麵提出複核申請。殘聯應組織開展複核工作,必要時可重新組織評定。
第十條 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省殘聯每年對3A等級托養服務機構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抽查複評。
托養服務機構經複評達不到相應等級的,取消其等級評定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在等級評定期間,評定機構和評定人員要求參評托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評托養服務機構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托養服務機構首次申請評定等級為3A。
托養服務機構首次獲得3A等級滿三年後方可申請4A或者5A等級。
第十三條 等級評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向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等級評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定的托養服務機構,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獲得評定等級的托養服務機構應當將評定等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禁止懸掛非有效期內的牌匾。
第十五條 等級評定團隊可由殘聯組建,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評定團隊由3-5人組成,評定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殘疾人托養服務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殘疾人托養服務督導優先;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管理、托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操作要求,並經等級評定培訓;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客觀公正;
(四)具有社會工作、特教、康複和財務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曆的優先。
第十六條 評定團隊成員發現有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未及時提出回避申請,後經舉報或發現被證實的,取消參與評定工作資格。
第十七條 參與評定人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謀取非法利益。對於評定人員違反規定,幹預正常評定工作,影響評定結論公信力的,應當及時糾正;評定人員在評定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評定人員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評定過程中發現托養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提供虛假評定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被責令限期改正的;
(五)違反評定紀律,幹擾評定人員工作,影響評定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已取得評定等級的托養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殘聯按照職責權限根據情節輕重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級評定的處理:
(一)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或者與評定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虐待殘疾人行為,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等級評定所需經費由各級殘聯在殘保金中列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等級評定名義向參評托養服務機構收取或攤派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等級評定結果可作為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享受建設、運營補貼等優惠扶持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已評定的等級在期限內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