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審委辦發〔202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中央、審計署及省、市有關審計整改工作部署要求,強化審計整改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提高審計整改的質量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製的意見>》和《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署<關於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製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湖南省審計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情況通報等審計結果文書指出的問題,以及縣委、縣政府、縣人大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批示、交辦的審計整改事項,進行糾正、處理、完善製度和改進工作的行為和結果。
第三條 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和單位,以及承擔監督檢查、協助執行審計整改的部門和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審計整改工作應遵循立審立改、真抓實改、舉一反三、標本兼治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製
第五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全縣重大審計整改工作。縣政府對全縣審計整改工作負總責,將審計整改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每年召開政府專題會議,聽取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和審計整改結果匯報,安排部署審計和審計整改工作等。
第六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管理部門,要履行審計整改的檢查監督責任,負責全縣審計整改工作的督辦、約談、統計、通報、上報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既要糾正審計查出的具體問題,更要舉一反三,通過深化改革完善管理體製機製。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要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範圍,製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實現、目標要求,建立整改台賬,確保整改及時,結果真實、完整、合規。
第九條 審計整改要堅持立行立改、持續跟蹤、建章立製的原則。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等整改文書之日起 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整改工作並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麵報告(含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清單)。報告需由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並附證明資料(含電子文檔)。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工作總體開展情況;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具體整改情況;
(三)已完成的整改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尚未整改到位事項的原因,後續整改計劃、措施以及完成時間;
(五)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六)強化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製度情況;
(七)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清單;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 對於在整改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問題和事項,被審計單位要每3個月向縣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情況,直至整改完畢。因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動,被審計單位執行整改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可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縣委審計委員會審核確認後,可以不再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準確把握問題定性,曆史客觀全麵審慎做出審計結論、評價和處理,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
第三章 檢查督查
第十二條 縣審計局要建立審計整改匯總台賬,實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管理。將“問題清單”和被審計單位報送的“審計整改台賬”進行對照檢查,對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沒有整改或沒有完全整改到位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繼續整改,直至銷號。
第十三條 縣審計局要建立審計整改檢查機製,加強整改工作的跟蹤檢查。采用審閱相關書麵材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落實到位且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無正當理由不采取任何推進整改措施、向縣審計局反饋的整改落實情況嚴重失實、對審計發現問題屢審屢犯等,將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審計整改督促通知書》;
(二)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提請縣委、縣政府對其進行督查;
(三)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書麵報送縣委、縣政府和抄送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等部門;
(四)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建議縣有關部門或主管部門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縣審計局在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上,可提出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協助落實整改措施,必要時牽頭研究和安排行業性問題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十五條 縣審計局每年要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根據縣政府委托,將審計整改結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縣督查辦要將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的審計整改事項,以及縣領導在審計專題報告等審計文書中做出的批示,列為縣政府督辦檢查事項,定期督辦通報情況,對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或拖延整改並造成重大影響,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應開展重點督查或專項督查。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分層次報告製度。
(一)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整改報告、整改台賬和必要的整改證明材料報送縣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報告還需報送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委組織部。
(二)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的問題,縣審計局負責匯總整改情況,並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對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整改事項,縣審計局要向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四)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縣審計局要定期統計分析、匯總審計整改情況,形成審計整改綜合報告,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敏感信息外,被審計單位要主動向社會公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結果,對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可以采用會議、文件等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或公布審計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縣審計局要完善與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機製,加強與紀委監委、組織、督查和績效考評辦、縣委巡察機構等部門的溝通聯係,在問題線索移送、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麵加強協作配合。有關部門要根據縣審計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受理和查辦,並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麵反饋縣審計局。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考核機製,強化審計整改成果運用。
(一)被審計單位(部門)要運用審計結果,主動對照檢查、舉一反三,建立健全內部控製運行機製
(二)縣委組織部要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檢查範圍,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相關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同時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整改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幹部個人檔案。
(三)縣紀委監委要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範圍,要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縣紀委監委派駐被審計單位紀檢組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計發現問題整改。
(四)財政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五)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問責機製,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對拒絕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審計整改不重視、不采取審計整改措施、不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或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督查的。
(二)為應付檢查、考核,采取措施達到整改要求,事後問題又回到原來狀態的。
(三)審計發現問題實際整改未到位,但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報告已整改到位的。
(四)對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整改但承諾今後改正的事項,未按承諾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導致同類問題再次發生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職責範圍內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致使審計整改未落實,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二)在職責範圍內未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審計處理處罰意見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管領域審計查出的共性問題,未按審計意見建議及時組織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問題屢禁不止、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被審計單位提請的需由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予處置,導致整改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故意隱瞞職責範圍內整改事項真相,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審計單位隱瞞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審計局對要追究責任的情形提出問責建議,按規定程序移送紀委監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事項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報告。對典型案例和追責問責情況,由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縣審計局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嶽陽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嶽陽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嶽陽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嶽陽縣審計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