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進星創天地發展與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湖南省科技廳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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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製度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2號)、《湖南省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15〕74號)等文件精神,指導和推動我省星創天地健康可持續發展,努力營造良好的農村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推動農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科學技術部《發展星創天地工作指引》(國科發農〔2016〕21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星創天地是指在我省範圍內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麵向農業農村創新創業主體,通過市場化機製、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運作方式,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建設的集科技示範、技術集成、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平台服務等為一體的新型農業創新創業一站式開放性綜合服務平台。通過星創天地建設,在我省著力營造低成本、專業化、社會化、便捷化的農村創新創業環境,提高農業創新供給質量和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撐引領農村經濟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

第三條 支持各地先行先試,勇於創新,探索星創天地差異化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堅持因地製宜,實施分類指導。鼓勵農業科技園區、農業企業、涉農高校院所、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農村技術服務組織,根據區域農業產業發展需求特點和自身優勢,構建專業化、差異化、多元化的星創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服務功能

第四條  星創天地重在完善和提升農業農村創新創業服務功能,營造低成本、專業化、社會化、便捷化的農村科技創業服務環境,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一)集聚創業人才。以專業化、個性化服務吸引和集聚農村農業創新創業群體。吸引和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科技人員及企業人員發揮職業專長,到農村開展創業服務;吸引各類人員深入農村創新創業。

(二)技術集成示範。麵向現代農業和農村發展,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和要素,開展農業技術聯合攻關和集成創新,形成一批適用的農業技術,加大良種良法、新型農資、現代農機等應用示範推廣。通過線上線下結合,推進“互聯網+”現代農業,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三)創業培育孵化。建立由成功創業者、企業家、天使和創業投資人、專家學者等任專兼職導師的創業導師隊伍和創業服務團隊,為創新創業者提供規劃設計、政策谘詢、技術培訓、融資支持、財務管理輔導、企業管理培訓、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等服務。建立創業輔導製度,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從創業策劃、企業建立到成熟運行全過程服務,開展創業典型宣傳,營造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四)創業人才培訓。利用星創天地人才、技術、網絡、場地等條件,重點開展網絡培訓、授課培訓、田間培訓和一線實訓,定期召開示範現場會和專題培訓會,舉辦創新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加強科普宣傳,弘揚創新創業文化,營造創業氛圍。

(五)科技金融服務。開展各類投資洽談活動,搭建投資者與創業者的對接平台。探索農業創新創業融資模式,探索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盤活社會金融資源,降低融資成本。建立企業投入為主、各類科技融資擔保為輔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係,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科技金融運行體係。

(六)創業政策集成。梳理各級政府部門出台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係。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落實商事製度改革、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稅收政策、人才引進與扶持、政府采購、創新券等政策措施,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第三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申請認定湖南省星創天地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實施主體。實施主體應是在湖南省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服務機構,具備一定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包括農業科技園區、涉農高校院所、農業科技型企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

(二)具備基本的服務設施。有建築麵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場所,能夠為農村創新創業者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創意創業空間、研發和檢驗測試等公共服務平台及一定麵積的創新創業試驗示範基地、創業培訓基地。

(三)具有相應的產業背景和科技支撐。立足地方農業主導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建有一定規模的相對集中連片的成果轉化示範基地。有較明確的技術支撐單位,促進科技成果向農村轉移轉化,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務隊伍。至少有3名以上創業導師(可兼職)和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的創業服務團隊,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加強科學普及,解決涉及技術、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市場營銷、知識產權等方麵實際問題。

(五)具有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已吸引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不少於3個(入駐創客、創業團隊、企業經營項目應符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運營良好,有較好的發展前景。針對創客、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和運營製度。

第六條  省科技廳每年受理湖南省星創天地認定申報。申請認定湖南省星創天地的實施主體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單位、在湘部屬高校和省屬本科院校、中央在湘和省屬科研院所等推薦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省科技廳出具推薦函;省科技廳組織評審和考察,擇優擬定入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科技廳批複認定為“湖南省星創天地”,並由省科技廳授牌。鼓勵發展運營良好的省級星創天地牽頭組建星創天地聯盟。

第四章  管理與扶持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促進和指導省級星創天地發展工作。各市州和省直管試點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星創天地發展,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幫助落實各類扶持政策,對星創天地及其入駐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配套支持和服務,為星創天地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八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星創天地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主要用於星創天地的儀器設備及軟件購置及維修、線上服務內容開發、創新創業培訓等費用。鼓勵省級星創天地的創業團隊和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條  鼓勵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通過湖南省科研儀器設施和檢驗檢測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為星創天地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鼓勵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對省級星創天地提供科技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條  鼓勵各類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及擔保機構投向星創天地和孵化企業。

第十一條  鼓勵省級星創天地推薦創業團隊、創業企業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湖南省創新創業大賽、湖南國家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等各類賽事。

第十二條  邀請或聘請知名企業家、成功創業者、天使投資人等,給予省級星創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建立創業導師庫,為省級星創天地提供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  依托國家農村農業信息化示範省建設,構建全省農業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服務網絡,推動“互聯網+”與農業的深度融合,加強對全省星創天地的網絡化服務支持。

第五章  評價與考核

第十四條   建立星創天地考核評價製度。省科技廳組織對省級星創天地(試點)實行年度考核評價,並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實行動態管理。通過考核評價,總結發現並推廣星創天地發展的好模式、好機製,完善提升農業創新創業服務功能。

第十五條 星創天地的考核評價程序

(一)省級星創天地(試點)對照第四條星創天地服務功能的內容提交運營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二)省科技廳采取公開擇優方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進行績效評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星創天地進行績效評價和綜合評分,並出具全省星創天地發展綜合評價報告,省科技廳組織核實。

(三)評估考核結果經省科技廳審定後,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政策性補助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優先給予政策性補助和優先推薦為國家級星創天地;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星創天地稱號。

第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認定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