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府服務和管理的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創新政理念方式,方便群眾辦事,推進政府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根據《嶽陽縣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實施方案》(嶽縣政辦發〔202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信用承諾的對象
向我局申請辦理醫師執業範圍變更的申請人。
二、信用承諾的內容
承諾對象以書麵形式公開作出承諾。承諾的內容應包括:
(一)對所提供的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開展相關經濟活動,全麵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近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加強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不製假售假、不虛假宣傳、不違約毀約、不惡意逃債、不偷稅漏稅,誠信依法經營;
(四)自願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檢查,違背承諾約定將自願承擔違約責任,並接受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製度的懲戒和約束;
(五)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六)本信用承諾書同意向社會公開。
(七)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諾。
三、實施信用承諾的程序
(一)承諾確定。由我局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製定格式化文本,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申請人可在網站下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模板。
(二)組織承諾。出具證明的相關股室應指導和組織承諾對象簽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信用承諾不得作為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由申請主體自願作出。
(三)存檔備案。簽訂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由相關股室報法規股進行保管及備案,其作為承諾對象的信用記錄,納入信用檔案進行管理。
(四)信用應用。建立考評機製,將履行信用承諾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作為表彰獎勵、評先評優、資質認定、年度檢查的依據。對嚴重失信的,要納入失信名單,相關單位給予聯合懲戒。
四、加強事中事後核查
1、加強宣傳教育。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深化誠信宣傳教育,加強信用應用案例歸集與公示,總結並及時共享信用信息。
2、材料缺省審批承諾的監管。因材料缺省通過我局進行事項審批承諾的,申請應於承諾日期前補交缺省的材料進行受理,我局相關股室工作人員應於承諾日期到期前一周內對申請人進行提醒,對申請人工作進度進行確認監管,直至申請人如期提交材料受理。如必需進行現場核查追蹤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核查追蹤過程及補交材料情況應匯總,記錄至台賬做為事後鑒定履行的依據。
醫師變更執業範圍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
1、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申請審核表;
2、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曆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3、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6、擬聘用單位的醫療機構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帶診療科目並在校驗期內,加蓋公章)。
二、衛生健康局窗口工作人員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事項。
三、審核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
四、衛生健康局窗口工作人員對符合變更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變更。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 〕 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自然人):
姓 名: 聯係方式:
證件類型: 證 號:
(法人或其他組織)
單位名稱:
證件類型: 證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聯係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 號:
聯係方式: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聯係人: 楊 李 聯係方式: 0730-7663039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醫師進修證明
(二)證明用途
用於變更執業醫師執業範圍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係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證明的內容
醫師在二級以上醫院兩年以上的進修合格證明。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麵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應當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麵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將納入信用記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立即暫停醫師執業,並取消所增加的執業範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處理。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等;
(三)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備場所條件;
(四)願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並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