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來源:縣衛健局辦公室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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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NPR202520002

  湘衛發〔20251

  關於印發《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製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特製定《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衛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醫藥局湖南省疾控局

  2025123日   

  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衛生健康執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中輕微違法行為和初次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兩種情形。

  第三條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發生頻次較低、持續時間較短、影響的範圍或對象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除外。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指違法行為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影響。

  初次違法,是指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執法記錄中,無當事人違反同一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的違法記錄。執法人員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平台案件檔案等途徑查詢違法記錄,核實是否屬於初次違法。

  危害後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明顯的危害後果,當事人當場或在限定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明顯的影響。

  及時改正,是指違法行為具備整改條件,當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內改正。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違法行為的;

  (二)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定發布《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執法實踐對《清單》予以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

  第六條《清單》中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違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講、批評教育、提示告誡、約談、責令整改、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措施,引導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依法執業、守法經營。

  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後,當事人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全麵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執法案卷製作、歸檔和處罰信息管理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以下包含本數。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51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附件

  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序號

監督類型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適用條件

1

公共場所

衛生監督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3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或持有健康合格證明已過期),且時間在7天以內的。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3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或持有的健康合格證明已過期),且時間在7天以內的。

2

公共場所

衛生監督

公共場所未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檢測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檢測報告過期在7天以內,且已進行采樣但尚未出具檢測報告或者已經簽署委托檢測協議的。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檢測報告過期在7天以內,且已進行采樣但尚未出具檢測報告或者已經簽署委托檢測協議的。

3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30天以內,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4

職業衛

生監督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5

職業衛

生監督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6

職業衛

生監督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7

職業衛

生監督

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8

職業衛

生監督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9

職業衛

生監督

用人單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或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開業在3年以內的。

10

放射衛

生監督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時間在30日以內的。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時間在30日以內的。

11

學校衛

生監督

學校室內微小氣候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單項指標較國家標準差值在10%以內。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單項指標較國家標準差值在10%以內。

12

學校衛

生監督

學校課桌椅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單項指標較國家標準差值在10%以內。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單項指標較國家標準差值在10%以內。

13

學校衛

生監督

寄宿製學校未為寄宿學生配備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的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

14

醫療衛

生監督

醫療衛生機構未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一)未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

15

醫療衛

生監督

鄉村醫生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

16

醫療廢

物監督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並能夠及時改正。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2025123日印發

  校對:晏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