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政告〔2005〕1號
為強化城市規劃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嚴禁在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凡未取得或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各項建設,均屬違法建設,不受法律保護。
二、對未取得或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擅自進行建設的工程,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已公告明示為拆遷範圍的土地上,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任何建(構)築物或突擊裝修房屋和搶種苗木。違者,對違法建築物一律強製拆除,突擊裝修的房屋及搶種的苗木等不予補償。
四、對未取得或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核定範圍的違法建設工程,房地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五、規劃、國土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控違、拆違力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六、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