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土地管理的通告(嶽政告〔2005〕10號)
來源:縣規劃局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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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政告〔2005〕10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市規劃區包括嶽陽樓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和京珠高速公路嶽陽連接線、嶽新公路、康王小區107國道沿線兩側鄉鎮的規劃範圍。

    二、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供應。有關縣、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均不得擅自審批供應建設用地。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建造娛樂、休閑、旅遊、度假、療養等莊園及花卉、苗圃基地的名義圈占集體土地;嚴禁擅自與鄉(鎮)、村、組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收”、“租賃”、“出讓”、“轉讓”、“承包”土地協議,從事非農業項目建設,修建永久性建築;嚴禁以“出租”、“承包”等名義非法轉讓、買賣集體土地。
    已經出租、發包或轉讓、買賣的農村集體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清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廢止租賃、承包、轉讓、買賣協議,責令集體經濟組織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四、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凡商業、娛樂、旅遊、服務、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度供地計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嚴禁非法擴大劃撥和協議出讓土地範圍。
    工業項目用地必須與投資規模相適應,不得以辦廠為名圈占或多占土地。

    五、嚴格規範劃撥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權拍賣行為。禁止在劃撥土地上集資建房;禁止以劃撥土地作價出租、入股、聯建、聯營等方式與他人聯合開發。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拍賣的,按《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管理的通告》規定執行。

    六、嚴禁在規劃區內無序、零散建造私人住宅。村(居)民符合建房法定條件的,統一在規劃居民點安排建設。

    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必須按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嚴禁閑置和浪費。凡閑置一-以上未滿兩-的,依法收取閑置費;閑置兩-以上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起實施。

 
 

  二〇〇五-十-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