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政發〔2007〕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嶽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及中央、省屬駐嶽各單位:
為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保證城市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中心城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市中心城區控建拆違工作通知如下:
一、理順控建拆違工作體製
(一)成立市控建拆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規劃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市房地產局、市城管局、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嶽陽樓區政府、嶽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南湖風景區管委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規劃局,由市規劃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中心城區各區、鄉鎮(街道)都要成立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控建拆違的指導、協調和督查等工作。
(二)將市規劃監察大隊更名為市規劃監察支隊。市規劃監察支隊隸屬市規劃局,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具體承辦市中心城區違法建設的認定和查處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區規劃監察大隊(中隊)工作;負責違法建設舉報的登記、接待,轉告、督促各區落實。
(三)保障控建拆違工作經費。市財政要根據市中心城區控建拆違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並列入-度財政預算,保證控建拆違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明確控建拆違工作職責
控建拆違工作要堅持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原則。
(一)市中心城區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其基層組織職責
1、嶽陽樓區政府、嶽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南湖風景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控建拆違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並控製違法建設;組織拆除在建的違法建築;受理違法建設舉報,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登記和統計本轄區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定期向市控建拆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資料;積極配合市規劃局開展強製拆違行動。
2、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向區規劃監察大隊(中隊)報告本行政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動態信息;配合區規劃監察大隊(中隊)控製或拆除違法建築。
(二)部門職責
1、市規劃部門負責違法建設的行政監督檢查工作;會同各區強製拆除在建的違法建築;組織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立案、調查取證、組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等工作。
2、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使用證的核發和違法占地建築的認定,嚴厲查處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3、市建設部門負責加強施工許可和建築施工隊伍的管理及房屋質量監督工作;嚴厲查處無資質的建築隊伍,確保依法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4、市房地產部門負責嚴格私房發證和危房鑒定。對城市規劃區域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違法建築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私房普查發證應依照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與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配合進行。
5、市消防部門負責對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進行全麵排查與整頓,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嚴厲處罰。
6、市公安部門負責控建拆違工作的治安保障,嚴厲查處妨礙、阻撓控建拆違工作的違法行為。
7、市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違法建設所涉及的單位及國家公職人員違紀案件的查處,監督各部門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建立控建拆違責任體係
1、建立控建拆違工作領導負責製。市規劃局為市中心城區控建拆違工作主管部門,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局長、市規劃監察支隊支隊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區政府(管委會)區長(主任)為本行政轄區控建拆違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區長(副主任)、規劃監察大隊(中隊)隊長為直接責任人;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控建拆違工作第一責任人。
2、建立控建拆違工作包幹責任製。按照 “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空白”的全麵覆蓋要求,進一步健全區級負責人包幹到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包幹到村(社區),村(社區)工作人員包幹到組,組工作人員包幹到戶的“四級責任網絡”。同時,將各網絡化責任區的範圍界線和第一責任人的姓名、通訊方式、辦公地點等信息,在該轄區內醒目地段予以公示。
3、實行控建拆違工作責任“四掛鉤”。即做到控建拆違工作與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的提拔使用掛鉤,與鄉鎮(街道)下撥經費掛鉤,與基層規劃監察人員的留用、調整掛鉤,與村(社區)組工作人員的待遇掛鉤,把控建拆違工作責任落實到基層,實現控建拆違工作權、責、利相統一。
三、加大控建拆違工作力度
(一)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市規劃局和市中心城區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廣泛宣傳控建拆違工作的重要性,揭示違法建設的危害性,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為查處和拆除違法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二)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以“控拆結合、以控為主”為指導思想,建立科學的巡查監控體係。實現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聯動,群防群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堅決把違法建設控製在萌芽狀態。規劃、國土、房產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力地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三)加大查處拆除力度。對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環境汙染等的違法建築,要堅決拆除。重點查處以下七類違法建築: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因征地、拆遷而搶建的;重點工程項目區域內的;黨政機關、國家公職人員修建的;壓占各種管線、擠占消防通道,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社會反響強烈的;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招商引資環境的違法建築。凡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違法建設,在拆遷時一律不得給予補償。
(四)加大疏導工作力度。控建拆違要堅持堵疏結合。要盡快完成市中心城區私房普查發證工作。努力改變建房模式,鼓勵興建小區或集中聯建。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切實解決無房戶、困難戶的住房需求。加快村民居住點的選點規劃,規範村民建房行為。控建拆違要堅持以人為本,確屬危房戶、符合分戶條件的困難戶或無房戶,可由各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五)加大製度創新力度
1、建立違法建設舉報獎勵製度。市規劃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凡舉報新增違法建設屬實,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2、完善控建拆違“一票否決”製度。控建拆違工作要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目標管理內容,實行 “一票否決”。對沒有完成-度責任指標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一-內不得評先評優、提拔使用;連續兩-未完成責任指標的,要進行有錯無為問責。
3、建立控建拆違工作獎懲製度。建立控建拆違與-度工作考評、國家公職人員評先評優和晉級相結合的獎懲製度。組織開展無違法建設鄉鎮(街道)、村(社區)評比活動,對在防違、控違和拆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思想上不重視、工作措施不力,導致違法建設失控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同時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其基層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控建拆違工作。對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發證,玩忽職守,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設放任不管,或對群眾舉報的違法建設受理不及時、拖延處理、縱容包庇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各級組織和部門以各種名義變相收取建房費用,國家公職人員頂風修建違法建築、參與違法建設或為違法建設打招呼、說人情的,一經查實,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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