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YDR-2014-00001 |
嶽縣政發〔2014〕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嶽陽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
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9-29縣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4-1-6
嶽陽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
自住房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13〕7號)、《關於印發嶽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認定與分類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13〕8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含國有農、林、漁場國有農用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的管理。
其中新開鎮、麻塘鎮納入嶽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集體土地上的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的管理參照《嶽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園區、景區、鐵山庫區、重點工程規劃控製用地範圍內的鄉鎮和其他鄉鎮、村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村(居)民,是指居住在上述區域範圍內集體土地(含國有農、林、漁場國有農用地)上擁有本村(社區)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上述區域範圍內鄉鎮政府(管理處)應明確集體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縣規劃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自住房屋建設規劃審批;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許可審批;縣住建部門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村(居)民危房等級的鑒定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縣公安部門負責戶籍審核確認;縣監察部門加強對建房資格審查、手續辦理及建設的監管和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分為一、二、三類控製區進行分類管理。
一類控製區是指:縣城規劃區內的縣城中心城區(東方路、天鵝路、長豐路兩側)和縣榮灣湖、工業園、城南河、鹿角臨港新區等重點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
二類控製區是指:縣城規劃區內的上述一類控製區以外的縣城市建成區(東抵林衝路,南抵城南河,西抵榮灣湖一期建設西邊紅線、長豐路,北抵環城北路)內的區域。
三類控製區是指:縣城規劃區內的一類、二類控製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分類管理規定。
一類控製區內禁止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設。住房困難的居民納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體係,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在其提出申請後,統籌安排。有條件能就近調節安置房源的,在自願前提下,可納入安置範圍;有條件統籌建設經濟適用房或安置房的,可由鄉鎮政府(管理處)組織建設,用於解決本轄區居民住房困難。
二類控製區內嚴禁在規劃的居民區(點)外零散建設村(居)民自住房屋。村(居)民住房困難的,應安排在規劃的居民區(點)內,采取公寓式住房統規統建或統規自建,各鄉鎮(管理處)根據統計的村(居)民住房困難實際情況,製定-度居民區(點)建設方案,加大推進力度;對屬D級危房(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且無法安排進居民區(點)建設的,可在原址上按村民建房相關規定從嚴分批次審批,逐步解決。在規劃近期建設用地範圍之外從事純農業生產的農民,可在村組居住規模較集中的自然居民區內申請建房。
三類控製區內村(居)民建設自住房屋,應在規劃的居民區(點)、自然居民區和原址上進行建房,此類建房必須服從規劃審批。
第六條 D級危房、倒塌房屋不能恢複重建的,按以下辦法處置:
(一)房屋在項目建設、擬收儲土地征收紅線範圍內,戶主申請收購的,可參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政策提前收購,收購資金進入宗地土地成本。
(二)城關鎮、鹿角鎮房屋所在區域近期不實施征收的,由鄉鎮安排專項資金對其宅基地予以補償收回。因災房屋倒塌、D級危房不能居住造成生活困難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房地產部門應優先安排解決其住房困難,城關鎮、鹿角鎮政府應通過民政救助、安排解困資金等方式解決其生活困難。
(三)收購後的房屋,由城關鎮、鹿角鎮政府組織對房屋進行拆除,平整土地,並負責收購後的禁違和土地管理工作,所收購的房屋及宅基地由鄉鎮登記並抄告縣國土資源部門。
第七條 在規劃允許村(居)民建房區域內申請建房的條件:
(一)申請建房戶的戶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戶籍為本村(居委會)組戶口,享有本村(居委會)組集體土地使用權,且-齡達到法定婚齡的無房戶;
2.2008-1-1之前,經批準遷入到本村(居委會)的村民,原戶籍所在地的戶籍已注銷且原籍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遷入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且-齡達到法定婚齡的無房戶。
(二)村(居)民居住條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村(居)民僅有一處住宅,因自然災害倒塌,或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無法居住;
2.因人口自然增長人均居住麵積不足40平方米。
(三)凡有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贈予或將自留地(山地)出賣等情形的,均不屬住房困難村(居)民建房的範圍;雖已遷入戶籍但未取得戶籍地集體土地使用權及2008-1-1之後遷入戶籍的居民,其住房困難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逐步納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範圍解決。本村(居委會)鄉規民約和其他專項規定更嚴格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村(居)民建房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房困難村(居)民建房申請報告;
(二)初審表格,由縣規劃部門統一製作表格,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分類解決原則指導申請人按類別填寫;
(三)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複印件一份,核原件;
(五)村(居)民小組意見、座談會意見、85%戶主簽名、對象公示;
(六)房屋平麵布置圖和建築單體圖,限三層以上建築;
(七)原住房照片、危房鑒定書或因災毀房證明。
第九條 村(居)民建房實行-度有計劃審批,具體由縣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條 村(居)民建房控製標準:
(一)有條件安排宅基地的,每戶建築占地麵積不超過18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不超過3層,總建築麵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申請建房戶總人口超過7人(含7人)的,可按人均住房麵積50平方米許可;從事純農業生產的農民,可申請建設50平方米以內的偏雜屋;
(二)所建房屋高度每層不超過3.3米,架空層高度不超過2.2米,屋頂隔熱層前後屋簷空高不超過1.5米。
第十一條 符合村(居)民建房條件的申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交個人申請建房報告,填寫《??鄉(鎮)集體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申報表》,遞交《服從村(居)民建房管理承諾書》。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建房資格進行初審、在征求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意見後,應在5個工作內簽署意見,並在本村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集體研究進行複審,應在5個工作內簽署意見後報縣規劃部門。
(四)縣規劃部門應在15個工作內現場查看和初審;初審結果符合建房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戶主姓名、戶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點、占地麵積、建築層數、建築麵積、舉報電話、限期完工時間和鄉鎮禁違辦、村(居委會)組監管人姓名、電話等。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到縣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並在規劃部門實地放線後方可施工,縣規劃和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內完成辦證。三層以上或建築麵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應按相關規定在開工前到縣住建部門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建設過程中應當懸掛建設公示牌,鄉鎮應指定監管責任人;違反審批內容的,在停工整改到位後,方可再施工。
(六)房屋竣工後,相關職能部門應在20個工作內現場驗收,申請人應在驗收後90內到縣國土資源、房產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 各鄉鎮根據實際情況,製定解決住房困難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居民區(點)建設、D級危房處置與重建改建”等具體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在已確定實施的規劃居民區(點)上村(居)民住房建設的遺留問題,由有關部門集中會審,研究擬定具體解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第三類控製區建房,禁止違規毀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麵,圈地打圍牆;禁止在村組居住規模較集中的自然居民區外申請建房;禁止通過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違規建房;凡在近郊流轉土地、規模經營建設農村公共設施均應依法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人屬低保戶、“五保戶”和原有房屋因災倒塌,危房鑒定、報建涉及的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按相關政策減免;本辦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鑒定應由縣房屋安全鑒定部門複核。
第十五條 在集體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關於對禁違拆違治違工作中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嶽縣辦〔2012〕79號)依法依紀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嶽陽縣集體土地上村(居)民建設自住房屋行政許可與登記發證暫行辦法》(嶽縣政辦發〔2011〕25號)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嶽陽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建設自住房屋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嶽縣政辦發〔2011〕2號)和《嶽陽縣規劃建設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房(居民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嶽縣政辦發〔2011〕3號)同時廢止。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