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嶽陽縣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係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情況;下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二)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等。
(三)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機關各項行政許可的程序,許可項目公布、方案公示,規劃成果展示,控建拆違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工作動態、人事任免等。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製了《嶽陽縣規劃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嶽陽縣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sgf2.com)或本機關政府網站(https://www.ghj.sgf2.com)上查閱該《目錄》。
二、獲取形式
1、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信息公開網址為https://www.ghj.sgf2.com
本機關還將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20個工作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麵填寫《嶽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麵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麵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本機關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網址為https://www.sgf2.com。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谘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縣政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谘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能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複的,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起15個工作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嶽陽縣規劃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嶽陽縣城關鎮興榮路43號
郵政編碼:414100
辦公時間: 8:00-12:00 15:00-18:00(工作)
聯係電話:7626518 傳 真:762015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投訴電話:7638726,傳真:7620158,辦公地址:嶽陽縣城關鎮興榮路43號,郵政編碼:414100,接待投訴時間:工作8:00-11:30 15:00-17: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