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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來源:縣環保局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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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嶽陽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製訂。該預案明確了應急工作的目的和原則,建立了應急工作組織機構體係與預警預防機製,規定了分級響應的程序與措施,明確了後期處置和保障措施,對全民應急意識培養和應急知識、基本技能普及也提出了要求,是縣人民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行動指南。

 

 

嶽陽縣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指揮部

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  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製度

   3.2  危險源的預防

   3.3  預警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4  應急監測

   4.5  安全防護

   4.6  應急響應終止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評估總結

應急保障

   6.1  經費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隊伍保障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獎勵和責任追究

   7.3  監督檢查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實施時間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製,提高政府對公共危機中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製、減少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嶽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係,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影響。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針對不同汙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放射性汙染等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當地政府在及時向上級報告情況的同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製事態、減輕後果。

      (4)專家谘詢,科學決策。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科研工作,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

2  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縣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縣人武部部長、縣環保局局長、縣武警中隊、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縣政府新聞辦、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經信委、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局、縣教育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畜牧水產局、縣農業局、縣廣播電視台、縣氣象局、縣商務局、縣旅遊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外僑辦、縣公安消防大隊、縣移動分公司、縣電信分公司、縣聯通分公司、縣電業局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

      (1)研究確定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發布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審議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5)向縣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2.2.2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貫徹落實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係統;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組織修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

      (5)組織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6)參加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7)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環保局:建立健全反應快速、保障有力的應急機製;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汙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處置的技術支持。

縣人武部:協調駐縣部隊、武警和預備役官兵參加救援、搶險。

縣武警中隊:參加救援搶險,協助維護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社會秩序。

縣公安局:組織協調火災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襲擊事件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製。

縣委宣傳部: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貪汙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發改局:負責將全縣環境應急救援體係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拔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後的恢複重建工作。

縣經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電力保障工作。

縣交通局:組織協調交通道路、船舶和港口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汙染物。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縣教育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製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水務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製定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

縣林業局:負責對棲息地遭受汙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森林的保護工作。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組織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受汙染情況的核定,組織協調對其進行保護,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主要養殖場畜禽水產品的轉移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受汙染情況的核定,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汙染應急處理和受汙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和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廣播電視台: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縣商務局  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群眾生活必需品的物資供應。

縣旅遊局:負責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突發環境事件侵害區的遊客緊急疏散工作。

縣監察局  參與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縣財政局  負責安排環境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和運行經費,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縣民政局:做好救濟物質的儲備、管理和調配,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縣外僑辦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工作

縣消防大隊: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製和對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進行處置。

縣移動公司、電信公司、聯通公司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電業局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2.3  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有關科研機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專家組成,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進行評估,為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4  現場指揮部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急突發環境事件決定、命令。

      (2)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

      (3)負責調配集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處置行動。

      (4)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製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序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7)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

      (8)及時向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9)監測監控和預防預警

3.1  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製度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評估,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進行監測監控。

3.2  危險源的預防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危險源單位進行監管,實施動態監控。

3.2.1  固定危險源的預防

      (1)健全各項管理製度,明確責任

      (2)對汙染治理設備、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3)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體製、機製,製定完善專項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和預案演練。

      (4)掌握應急處置技術,儲備應急物資,完善應急設施,做好緊急應急設備。

3.2.2  移動危險源的預防

      (1)各職能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2)加強對途經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事故多發路段移動危險源的動態監控。

      (3)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要加強管理,製定環境應急專項預案,掌握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技術。

3.2.3  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

      (1)各級政府要在規定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2)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3)水源保護區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部門要製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並落實預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與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分四級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級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政府發布。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正逐步擴大。由省級政府發布。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事態正在不斷惡化和蔓延。由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3.3.2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同時做好安撫工作。

      (4)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及時報告汙染物擴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況。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件信息,公布谘詢電話。

      (6)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製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8)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動後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汙染,啟用後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4.1.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的;

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市區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3級以上的核事件。

4.1.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下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汙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棄物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補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1. 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

4.1.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補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

4.1.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縣政府、市環保局和省環保廳報告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授權市政府組織實施,在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縣政府、市環保局和省環保廳報告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在市政府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Ⅲ級應急響應

Ⅲ級應急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1)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縣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在縣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根據預警信息,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建立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係,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立即指定有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規定向縣政府、市環保局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召開專家谘詢委員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向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3)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強對事發地相關部門工作的督導,保持與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聯係,根據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積極開展工作。

      (4)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政府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2.4  Ⅳ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縣政府領導下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立即進行事件調查、確認和評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並按照規定向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並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3  信息報告與發布、

4.3.1  報告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立即向負有監管責任感的政府部門報告。

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組織核查並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並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同級政府接到報告一,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4.3.2  報告內容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或砍伐國家重點野生動值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麵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至少要按進行續報。

      (3)處置結果報告內容: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應急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3.3  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港台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按《嶽陽市涉外涉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辦理。

      (2)或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國際機構、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信息發布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求助信息。

4.3.4  信息通報

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州、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指揮協調機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指令各成員單位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縣環境應急

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相互協協,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

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臵,果斷控製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製事件態勢,嚴防再次汙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臵方案,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汙染程度和事件等級作出科學的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及時、主動地向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氣象、交通、水利等部門(單位)應及時提供事發前後的有關數據資料,供應急處臵參考。

4.4.2  指揮協調的內容

    (1)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製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疏散、轉移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2)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本係統、本單位應急資源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報送應急處臵信息。

4.5  應急處置

4.5.1  縣環保局組織做好或協助上級環境監測機構做好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汙染物的擴散速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重點監測事發地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並隨汙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谘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及汙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臵決策的依據。

4.5.2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遭受汙染威脅的人員。

2)迅速消除、控製或者安全轉移汙染危險源,盡快中止汙染源擴散;及時發布汙染物擴散可能影響的區域和重要基礎設施等信息;封閉、隔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場所和生產設備,防止發生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環境應急監測機構迅速進入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確定現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汙染物擴散範圍,

劃定汙染區域,並及時向縣或縣以上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數據和汙染趨勢評估

5.3  分析評價

5.3.1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對每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環保局。

5.3.2  縣環保局負責在上級環保部門的指導下抓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全縣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應急保障

6.1  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在-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遇突發環境事件時按照《嶽陽縣財政應急預案》及時撥付到位。

6.2  裝備保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及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3  技術保障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6.4  通信保障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係統、環境應急處置部門聯動係統和環境安全預警係統,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之間的聯絡暢通。

6.5  隊伍保障

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反應速度快、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依托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隊伍、企業應急專業隊伍、社會力量,組建培養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隊伍,重點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重金屬汙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飲用水源地應急快速監測和救援隊伍。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部門、鄉鎮要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環境汙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常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3  監督檢查

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縣環保局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 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人類活動、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環境應急:避免環境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複與重建等行動。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環保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