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評﹝2022﹞6號
嶽陽山水環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年生產5萬套PE塑料罐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複的申請》及相關附件已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一、嶽陽山水環保有限公司位於嶽陽縣筻口鎮筻口居委會仙安片(租賃原嶽陽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現有廠房),於2020年投資建設年產玻璃鋼罐纏繞儲罐15萬套及片狀膜塑料25萬套、玻璃鋼管道1萬噸項目,根據市場的需求,公司擬投資500萬在現有廠區內新增加一條生產線,建設“年生產5萬套PE塑料罐擴建項目”,擴建項目不新增用地麵積,利用現有的纏繞車間其中一部分場地進行生產(利用麵積1600m2),除環保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依托原有項目。項目以PE顆粒(聚乙烯)、色粉為原料,經攪拌、吹塑成型、修邊、組裝、檢驗(不合格產品進行破碎後重新加工)、入庫等工序生產PE塑料罐,生產規模為5萬套/年,項目使用的PE顆粒(聚乙烯)須為新料,不得使用再生料。項目內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根據湖南創佳環保有限公司編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本內容、結論和專家評審意見,從環境保護方麵考慮,我局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表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運營過程中必須全麵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著重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落實廢水汙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汙分流、雨汙分流”原則設計、建設項目區域內的雨水及汙水管網。雨水經雨水管道收集後排入南側的沙港河;食堂廢水經隔油池預處理後與其他生活廢水一起進入“化糞池+地埋式一體化汙水處理設施”處理(與原有項目共用一套生活廢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利用原華豐紙業設在項目南側沙港河的生活汙水排汙口外排,外排廢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表1相關標準值,廢水中動植物油參考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一級標準。
2.落實廢氣汙染防治措施。按照報告表的要求做好有組織廢氣處理和無組織廢氣汙染防治,各排氣筒高度應符合報告表要求,確保大氣汙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采取生產車間密閉、提高廢氣收集效率、強化管理等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的排放;無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廠界濃度限值要求,廠區內、廠房外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GB37822-2019)中附錄 A.1 排放限值要求。項目切割、破碎(不合格產品破碎)工序產生的粉塵經集氣罩收集、布袋除塵器處理後,通過15m排氣筒(DA003)排放;項目吹塑成型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三級UV光解+兩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後,通過15m排氣筒(DA003)排放;處理後的顆粒物與處理後的有機廢氣共用一個排氣筒,排放的汙染物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顆粒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3.落實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消聲、減振、密封等措施;加強對設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項目場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要求。
4.落實固體廢物管理措施。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並確保不造成二次汙染。嚴格按照環評報告表提出的各項要求與措施,做好危險廢物的分區貯存,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單標準要求建設危廢暫存庫暫存,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轉移聯單製度並及時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一般固體廢物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汙染控製標準》(GB18599-2020)要求管理。其中不合格產品收集破碎後回用於生產,邊角料和收集的粉塵回用於生產;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統一處理;廢活性炭、廢UV燈管為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暫存於廠區內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建設活動。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投產前應及時做好排汙許可證的變更和申領工作。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製度及相關環境管理製度, 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須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中規定自行組織環保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並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監測和信息公開。
經辦人:許峰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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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筻口鎮人民政府,湖南創佳環保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