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嶽 縣環罰字〔2019〕22號
來源:縣環保局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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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餘良: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650108****

地址:嶽陽縣筻口鎮大塘村5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於2019年7月15日對你投資建設的樟木加工及煉油項目進行檢查,發現你樟木加工及煉油項目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9年4月22日在嶽陽縣筻口鎮大塘村5組新建樟木加工及煉油項目,目前正在建設中。經查證,該項目應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汙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於2019年8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22號)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22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我局責令你立即停止建設,按照對你新建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的數額處以人民幣壹萬伍仟玖佰元整的罰款。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款結算專戶

帳    號:8201933000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