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不罰決字〔2022〕10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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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環不罰決字〔2022〕10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西湖灣竹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3384463258

法定代表人:季紅穀

詳細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向陽村鍾家組

2022年7月28日,嶽陽縣分局對嶽陽縣西湖灣竹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在鍋爐除垢劑清洗鍋爐過程中,將15桶約375公斤的清洗廢水(酸性)通過鍋爐底部的排汙閥(直徑32mm)連接一根鋼管(長度約2m)排至鍋爐房旁邊的山溝內,再通過山溝流入公司旁邊的無名山塘。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2022年8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理由主要是:公司應嶽陽市檢驗檢測院的要求,對鍋爐內壁管道水垢進行清理。在操作工程中,將處理的汙水灌入公司自建的消防應急池兼汙水淨化池內,立馬采取了添堿中和處理,並堵死泥底無滲漏的消防與汙水淨化池周圍的外排口子,沒有出現外滲及危害後果;事後,公司積極配合調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現場補救和積極防護,杜絕了汙染後果的發生。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就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進行研究,對你公司陳述申辯的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予以采信。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