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嶽環解查(扣)字〔2023〕17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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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於2023年10月12日以《查封、扣押決定書》(嶽環查(扣)字〔2023〕14號)對你公司非法收集的危險廢物實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為30日。因案件調查需要於2023年11月10日以《查封、扣押決定書》(嶽環查(扣)字〔2023〕17號)對你公司非法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延期查封扣押,延期查封扣押期限為30日。

  因查封扣押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現依法決定對你公司非法收集的危險廢物自2023年12月8日起解除查封扣押。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