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罰決字〔202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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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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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華中天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生產,噴漆工序正在作業,噴漆房廢氣經配套建設的活性炭+UV光解設施處理後排放。存在問題:噴漆房未完全密閉,擅自在噴漆房兩側開設門窗;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UV光解共30個燈管,已損壞26個,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證據、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於2024年10月1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10月1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24〕1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6-3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