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行政檢查暫行辦法
來源:縣安監局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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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安監﹝2014﹞3號 HNPR-2014-34001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行政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行政檢查暫行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1-15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

行政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行政檢查常態化、規範化和製度化,保障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安全監管機關)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行政檢查職責,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檢查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安全監管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對監管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預防措施進行檢查了解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安全監管機關以及受其委托執法組織的機構對非煤礦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相關中介服務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以下統稱安全生產)實施的檢查。

前款受委托執法組織的機構包括市州安監局委托經開區、高開區、保稅區、農場安全監管機構,縣市區安監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行政檢查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行政檢查與教育相結合;實施行政檢查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五條  安全監管機關在行政檢查過程依法采取的現場處置措施和行政強製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條  安全監管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行政檢查,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取得省、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縣級以上安全監管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還須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監管機關統一製作的有效執法證。

第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行政檢查業務知識,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行政檢查職責並對發現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受法律保護,免受責任追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的行政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章  行政檢查內容

第九條  行政檢查按內容分為組織管理和作業場所檢查;按類別分為計劃與其他檢查;按檢查形式分為單獨與聯合檢查。

第十條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管理的檢查以書麵檢查為主,檢查內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情況;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及其有關台帳登記情況;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四)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情況;

(五)從業人員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作業場所(崗位)職業危害告知和應急處置管理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監控評估情況;

(七)依法依規提取與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參加工傷保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或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情況;

(八)檢查合同是否存在將項目或設備、場所發包或租賃給不具備安全條件資格、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交叉作業是否明確現場統一指揮管理責任,是否存在與職工簽訂違法免責勞動合同等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製定、演練、備案,以及礦山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情況;

(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隱患自查自糾信息-報製度,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製度建立與落實情況;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帶班作業情況;

(十二)依法應檢查的其他組織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檢查,以重點場所、關鍵工藝抽查為主,必要時應進行全麵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許可批準的範圍組織生產經營情況,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依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情況;

(二)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設施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三)對設備設施的安全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情況;

(五)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與說明情況;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等,教育並監督從業人員按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七)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場所內進行交叉作業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情況;

(八)有關作業單位和崗位人員資格、資質證件與登記台帳一致性情況,承包生產經營單位、承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統一管理情況;

(九)作業現場危險源監控、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監護與登記台帳一致性情況;

(十)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糾的台帳與現場一致性情況;

(十一)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維護、保養情況;

(十二)依法應對作業場所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行政檢查計劃編製

第十二條  安全監管機關-度行政檢查計劃的編製應按照從上到下的原則進行,有效動員省、市、縣各級安全監管機關以及鄉鎮、街道的執法資源,分級負責和屬地檢查相結合,實行全省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計劃行政檢查“全覆蓋”。

-度行政檢查計劃應當包括-度行政檢查的對象、時間、頻次、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其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組織管理的檢查,每-應有1次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檢查,冶金等八大行業生產企業每-應不少於1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生產經營單位每-應不少於2次,非煤礦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每-應2~4次。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機關規定的權限,以及人員配備、監管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執法範圍、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製定本級機關的-度行政檢查計劃。

省安監局主要負責部分中央在湘和省屬企業以及重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市州安監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省安監局直接檢查以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屬企業,以及其他重點企業的行政檢查;縣市區安監局依法對本轄區內省、市州安監局直接納入檢查對象名錄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檢查。

省、市州安監局列入-度計劃行政檢查的對象一般不得變動,但下一個檢查-度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上級安監局-度計劃行政檢查對象發生變化的,下級安監局應按照全覆蓋又不重複檢查的要求,對計劃行政檢查對象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度行政檢查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機關備案。省安監局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的時間於每-2-底前;市、縣安監局備案時間為每-3-底前。

-度行政檢查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並按照批準後的計劃執行。

受委托執法組織的機構行政檢查,其應擬定管理區域對象的-度行政檢查計劃草案後報由委托機關統一編製-度行政檢查計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安全監管機關的內設執法機構、直屬執法機構應根據本級機關承擔的行政檢查對象計劃任務,製定季度、-度行政檢查計劃或者針對特定時期和特定對象製訂專項行政檢查方案,分解、細化、落實檢查任務,明確檢查的對象、內容、時間和監督檢查人員,於每-底前將當-計劃行政檢查工作完成情況及下一個-度的行政檢查計劃送本級機關法製工作機構備案。 

第四章  其他行政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啟動聯合檢查:

(一)未依法取得多個部門許可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已取得相關證照但不符合安全條件,依照職責分工屬於多部門分別依法處理方能有效治理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監管機關進行“三同時”審查批準(或備案)和驗收擅自投產,需要聯合執法部門依法取締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監管行政檢查或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執法指令,需有關執法部門共同執法的;

(五)其他應當采取聯合檢查的。

第十七條  聯合檢查可由安全監監管部門根據-度檢查計劃提出方案,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協調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聯合檢查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發現應接受行政處罰的違法違章行為,由有權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別下達行政執法文書,但對同一違法違章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在事故易發季節、重大節會期間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以及對群眾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媒體曝光、部門移送(交)的違法行為核查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五章  行政檢查實施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啟動行政檢查:

(一)執行-度行政檢查計劃;

(二)上級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

(三)重大節會期間組織的專項檢查;

(四)對易發事故季節或高危行業集中地區專項治理;

(五)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交辦、部門移(送)交線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實施行政檢查的。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管機關的內設機構、直屬機構、被委托機關執行機構實施的行政檢查,均應製定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報經本級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安全監管機關行政檢查一般實行計劃檢查,實施計劃行政檢查的,每-製定一次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實施其他行政檢查可根據不同類型行政檢查的特點和要求製訂專門實施方案。

 未經本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的,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第二十二條  製定行政檢查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檢查對象生產經營單位名稱、企業類型或所有製形式、生產經營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執有許可證(照)、許可生產經營項目,在籍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規模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現狀等;

(二)已往記錄,主要通過檔案了解對生產經營單位檢查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整改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記錄情況;

(三)檢查目的,根據檢查目的明確當次檢查的重點內容並製作相應行政檢查表;

(四)檢查路線,根據檢查目的和對象,確定本次檢查路線安排和檢查對象的有關作業場所;

(五)檢查分工,明確安全監管機關監督檢查的主辦人員、協助人員檢查分工以及工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做好行政檢查的準備工作,攜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文本,行政執法文書以及照相機、錄音筆、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檢測儀器等有關實施行政檢查的輔助工具。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涉及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管機關實施單獨行政檢查的,應派出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實施聯合檢查的,參與部門均應安排2名以上的人員參加,並按下列步驟實施:

(一)出示執法證件,告知執法目的和檢查的內容、場所、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以及配合檢查的有關要求;

(二)詢問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了解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現狀、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原材料、現場管理、危險場所(部位)、職業健康條件、安全保障等內容;

(四)進行現場檢查了解,發現存在的違法違章行為;

(五)製作《現場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應按照現場檢查方案逐項進行檢查,做好記錄並填寫相應的行政檢查表。

行政檢查記錄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名;經複核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更正。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並簽名。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需要固定證據的,應當收集、調取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印原件,但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出處,並由出具證據生產經營單位的經辦機構人員簽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蓋章。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對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予以證明,並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依法采用錄音、錄像、攝影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緊急的,經請示本級機關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可先期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並在三內補辦書麵審批手續。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經批準後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和清單,並在7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通過現場拍攝照片等方法固定證據的,現場拍攝的照片應當經當事人進行簽名確認;當事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名確認的,由有關在場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確認,監督檢查人員作為取證人簽名,並應注明照片拍攝的時間、地點、內容。

第六章  違法違章行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應依法作出處理:

(一)可以當場糾正的,應當製作《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當場糾正;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作為行政處罰前置的,應當製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根據整改所需必要時間量合理設定限期,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

(三)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須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其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局部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隱患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排除隱患限期一般不超過15天;

(五)對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或者超出許可證許可生產(經營)範圍、許可證(照)許可證失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控製危險擴大,避免危害發生。

第三十二條  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單獨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中作出的責令局部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暫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合並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或限期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監督檢查人員應於限期屆滿之起10內主動或經生產經營單位申請組織複查,填寫《整改複查意見書》,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複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管機關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有下列違法違章行為,應依法立案予以查處

(一)對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或者超出許可證許可生產(經營)範圍、許可證失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許可證(照)齊全但不符安全條件的;

(三)經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達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限期排除隱患到期複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種類合並執行的;

(五)應當依法直接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安全監管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決定且到期複查時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的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安全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虛假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結果報告的,應當依法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采取單獨行政檢查,發現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及時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分管負責人審批後製作《案件移送書》,連同相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作好登記備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製作移送案件決定書,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依法移送同級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管機關實施行政檢查,為有效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滅失、損毀,避免危害發生和控製危險擴大,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製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

(二)查封未經許可或批準文件批準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

(三)扣押未經許可或批準文件批準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相關的證據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製措施。

第三十七條  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依照《行政強製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被委托組織的督檢查人員實施行政檢查需要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提請有權的委托機關決定並派員執行。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製作《強製措施決定書》,並附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三十八條 安全監管機關監督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置措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且不得因當事人要求陳述或者申辯加重處罰。

第四十條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下達行政執法文書,依法告知有關行政救濟權利並送達當事人簽收。

第四十一條  安全監管機關及受委托執法組織實施行政檢查,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應用軟件製作法律文書,行政檢查情況自動進入“安全生產涉危企業信息數據庫”;尚不具備使用統一執法應用軟件條件的,在實施行政檢查後2內,應按“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由實施行政檢查的人員把有關信息及時錄入“涉危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四十二條  行政檢查檔案按照“一企一檔;一次一件;一個許可周期一卷;集中保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七章  行政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安全監管機關每-度應按一定比例,對下級安全監管機關列入-度行政檢查計劃的對象進行隨機抽查或組織交叉檢查的方法開展督促檢查。

督促檢查對象的具體比例由各級安全監管機關在-度行政檢查計劃中設定。

第四十四條  督促檢查以隨機暗訪暗查為主,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層、直插生產經營單位現場的方式進行。通過生產經營單位暗訪了解下級安全監管機關有關工作情況:

(一)執行-度行政檢查計劃並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章行為情況;

(二)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和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情況;

(三)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以及開展有關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

(四)有關安全生產基層基礎長效機製建設工作情況;

(五)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在隨機暗訪抽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依法直接進行查處,亦可在隨機暗訪暗查結束後一次性交由下級安全監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機關對行政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建立定期報告、掛牌督辦製度,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機關應將行政檢查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及其監管機關-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重要內容,各級安全監管機關也應將其作為本級機關內設執法機構、直屬執法機構工作考核與評先評優的主要指標和監督檢查人員崗位-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行政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行政檢查或不按計劃安排及時履行行政檢查職責的;

(二)未及時進行現場處置,致使隱患危險擴大的;

(三)複查驗收中,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準予複工或對符合條件的不準複工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依法查處的;

(五)發現職責範圍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及時移交的;

(六)糾正違法行為未依法製作、送達執法文書;

(七)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機關應當使用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製定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文書的印製、保管、編號、發放、登記由本級安全監管機關的法製工作機構負責,內設執法機構、直屬機構統一到同級法製工作機構辦理執法文書的認領和繳銷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涉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生產行政檢查,依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湘發〔2010〕 11號)的有關規定,不受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對企業檢查的-度次數和每-檢查時段的限製。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安監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