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監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縣安監局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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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單位意見 備注
1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準。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第二款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起20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製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四)零售場所的麵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儲存設施除外) 行政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 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省屬企業除外) 行政許可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起三十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起,五-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0 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1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2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規定,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四)未製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4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5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6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7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8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9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0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違反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1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一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後,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2 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3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4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等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末與管道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5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6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未按照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7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後未履行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五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銷售、購買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29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0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1 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責令予以關閉,對其采礦設備、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2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3 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1號)第二十一條第七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六條 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八)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4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5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6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7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8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39 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培訓記錄,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 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0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1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刷、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刷、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2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4 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5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6 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7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四)未製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三)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8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49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監管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的;(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0 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65號)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係統的;(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第三十三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第三十四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1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2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3 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執業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三)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汙、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七)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4 非煤礦礦山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8號)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5 冶金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七條,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6 冶金企業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錄用勞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八條,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7 安全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資質許可的範圍開展培訓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五)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四十六條,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第四十七條,安全培訓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並自發現之起1-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第四十八條,安全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除撤銷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之起3-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培訓機構資質。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8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59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麵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0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建設項目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1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2 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麵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麵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3 礦山企業領導違反帶班下井有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一)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未按照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度計劃的;(三)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4 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第二十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5 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第二十一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並處1萬元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6 地質勘探單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和規程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7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未按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七條,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8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配備或聘用相關技術人員、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69 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0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防護措施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谘詢服務或者應急谘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谘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2 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製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辦理變更、違反銷售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三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二)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第四十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二)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4 煙花爆竹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七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5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6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係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係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7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8 工貿企業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第二十八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79 工貿企業違反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四)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並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五)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演練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0 化學品單位違反有關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處罰 行政處罰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1 有關違反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製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企業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後,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予以沒收,並處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2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規定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二條,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3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4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實行統一管理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5 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規定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五條,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係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6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六條,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7 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七條,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8 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89 承包單位違反規定未進行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九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0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反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四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1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2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6號)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未同時抄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後,未在5個工作內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3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4 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度計劃的處罰或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度計劃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5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四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6 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行政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治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7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8 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99 重大危險源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製度,明確責任人,並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二)定期檢查、評估、監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檢測相關的設施、設備;(三)製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四)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監控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00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獎勵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101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其他行政權力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但是,根據2005-、2008-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調整的規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的職責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保留 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下放、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嶽政發〔20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