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縣安監局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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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關於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若幹

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法》貫徹實施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係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並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10-64463156

4.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若幹規定

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

2015 - 9 -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若幹規定

(征求意見稿  2015-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現場作業以及相關場所、設施、設備的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向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股東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向業績考核部門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獎懲機製,每-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氛圍,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和安全生產行為準則、規範,並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從業人員貫徹執行。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及其他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或者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安全生產標準化分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依據。達到標準化二級以上且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規定可以直接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延期手續。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推進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標準化建設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得少於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配備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專業、分等級管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憑證。

鼓勵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的比例配備或者聘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但不得少於1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員、資金投入、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製定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判定。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評估並形成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存在油氣儲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設計文件的要求,劃定油氣罐區並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必要的圍擋,並對進入罐區的機動車輛機動和非本單位人員進行登記。

油氣儲罐變更設計存儲物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論證並形成報告。油氣儲罐運行中的溫度、壓力、液位必須符合設計控製指標,確保安全切斷裝置和報警係統處以正常適用狀態,油氣罐區使用的照明、電氣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有關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切水、切罐、裝卸車作業,不得擅自離開作業現場。嚴禁無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活動。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廠房與周圍生產生活設施應當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安裝通風除塵係統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塵措施,落實防雷、防靜電、泄爆等安全措施,並定期清理粉塵,檢測密閉空間、通風管道的粉塵濃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製度,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先進行通風、檢測,並在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誌,為從業人員配備預防中毒、窒息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以及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作業方案;

(二)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及其身體狀況、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四)有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作業方案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在危險作業前將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告知作業人員,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選用規則,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報廢等管理製度,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推動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工作崗位設置告知卡,告知從業人員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危害後果、安全操作要點、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產經營範圍、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

(二)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麵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用於發包或者出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出租的設備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職責範圍內對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部(總廠、總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和執法能力的實際情況,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係、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製定本地區安全監管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管的規定,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產-度執法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製定的-度執法工作計劃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後實施。

安全生產-度執法工作計劃的製定和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隨機抽查製度,製定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和執法人員目錄,隨機確定生產經營單位和檢查執法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度執法工作計劃的隨機抽查比例一般不低於30%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按照職責分工,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需要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協助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是指存在明顯的事故隱患,如果不立即消除,隨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稱的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已經出現事故征兆的;

(二)嚴重危及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

(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類似事故教訓的;

(四)其他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應當製作采取相關措施的書麵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單位的名稱。

(二)被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地址。

(三)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範圍及開始期、時間。

(四)告知有關單位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五)作出書麵通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名稱、印章、期。

書麵通知應當當場交付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單位,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達。

除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緊急情形外,書麵通知還應當載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產經營單位,並於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時前,按照前款規定送達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應當製作解除相關措施的書麵通知,及時送達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有關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恢複供電、恢複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收到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於15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於本部門法定職責範圍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麵告知舉報人;屬於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轉送下級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二)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起60內完成對舉報事項的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書麵告知舉報人;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調查核實舉報事項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予以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款規定的辦理期限。

對匿名舉報或者因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係方式不清、不實等原因無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告知的,登記、受理舉報事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書麵記錄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責任人員、資金投入、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判定,或者未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評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麵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責令立即改正,處三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有上級主管單位的,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上級主管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妨礙、阻止有關單位配合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法及本規定的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既包括主體活動,也包括輔助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以及對生產經營活動有決策權的實際控製人。

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勞動防護用品費用、事故隱患整改治理資金和安全評估、評價、檢測、檢驗費用以及有關安全設施、設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購置和運行維護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   -   -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