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安監〔2017〕22號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
通 知
各鄉鎮安監站: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規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和《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和改進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監〔2014〕21號,HNPP—2014—34004)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通知如下:
一、布點規劃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布點,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由各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報縣安監局審批。
(一)縣城和鄉鎮集鎮布點。建議嚴格控製縣城、集鎮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縣城集鎮周邊布點數量根據集鎮大小、人口密度等因素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1-4戶,具體布點位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集鎮建設規劃和集鎮布局確定。
(二)行政村(不含居委會)布點。建議每個行政村(合並後)在中心區域布置1-2個點。
二、許可條件
(一)符合縣安監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取得零售經營許可證後六個-內),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實行專店經營,經營麵積不小於10平方米;
(四)零售場所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至少2隻4公斤以上的幹粉滅火器,滅火器要放置在不影響經營操作和便於取放的位置;零售網點內的電氣設施必須符合消防防爆安全要求。
(六)零售經營場所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建議單棟平房。
三、許可程序
(一)申請。符合布點規劃的零售經營者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安監站提出申請,提交下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 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2. 營業執照或工商預核準文件複印件;
3. 經營門店和經營者照片(一寸)各二張。
(二)審查。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安監站收到申請後,進行書麵審查和現場核查。如符合條件,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縣安監局審批;如不符合條件,向申請者說明理由退回相關資料。
(三)審核、決定。縣安監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安監站的資料後,自受理之起20個工作內對申請材料和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作出頒發或不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二-。
(四)延期與變更。
1. 延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向縣安監局提出延期申請。
2. 變更。零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四、規範經營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取得許可後,必須規範經營,不得降低安全條件。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管理製度至少包括采購、銷售、保管及常安全檢查等,並懸掛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賬。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購買煙花爆竹產品時,必須保留相關購銷票據和詳細的購物清單,並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賬,做到按貨物品種逐頁登記。
(三)規範經營行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點醒目位置,並張貼如“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零售單位不得私自懸掛含有“批發”“廠家直銷”等字樣的宣傳條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擺攤設點、走街竄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四)嚴格產品儲存。零售單位的煙花爆竹必須存放在零售經營店內,堆放整齊、穩定,存放量不得超過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場所私設儲存倉庫。專營店內不得存放與煙花爆竹無關的物品。
五、安全監管
縣安監局要嚴格行政許可程序,對符合安全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一律不予許可;要依法加強對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對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立即依法進行處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各鄉鎮人民政府安監站要按照《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和委托執法的相關要求,加大對屬地煙花爆竹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嶽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全縣煙花爆竹領域打非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清繳行動方案的通知》(嶽縣安委〔2017〕7 號)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
附件:
1. 煙花爆竹零售布點數量確定書
2.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3-6
抄送:市安監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3-6印發
附件1
煙花爆竹零售布點數量確認書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要求,結合我鄉(鎮)實際,現對布點數量進行確認:行政村 個,布點 個;集鎮 個,布點 個;共 個(到村、集鎮布點明細附後)。此布點數量一經雙方確認,堅持隻減不增,單方無權更改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 -
附件2
申請編號: 受理編號:
煙 花 爆 竹
經 營(零售)許 可 證
申 請 審 批 表
單位名稱
負 責 人
聯係電話
受理機關
受理期
受 理 人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製
填 寫 說 明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變更分別填寫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本申請書一式三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者用打印機打印,字跡要清晰、工整。
3.申請書封麵的“申請編號”、“受理編號”、“受理機關”、“受理期”、“受理人”由許可證發證機關填寫,“受理編號”、“受理期”應與受理通知書的受理編號、期一致。
4.申請書中“單位名稱”指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者預先核準的單位名稱;“負責人”是指提出零售點申請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人;“聯係電話”是指申請單位負責人的電話。
5.申請書封麵“單位名稱”處應蓋申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章。
6.申請書表格均為必填項。其中:
申請書與工商營業執照所載的事項相同的,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內容填寫;
“登記機關”是指頒發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預先核準單位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全稱;
“經濟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的規定,填寫企業登記注冊類型代碼;
“固定資產總值”、“銷售額”分別指填寫本表時上-度的固定資產總值、銷售收入總額。以前未經營煙花爆竹的不需填寫;
“申請經營範圍”欄在[ ]內選擇性劃“√”。
7.現場審查意見應明確所審查單位的周邊安全距離內是否有加油站、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設施、是否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距離最近的煙花爆竹零售店的距離;限量存放量和許可經營範圍等內容。
許可證申請表
| 單 位 名 稱 | 負 責 人 | ||||||
| 經 營 地 址 | 郵政編碼 | ||||||
| 經 濟 類 型 | 注冊資本 | ||||||
| 聯 係 電話 | 傳 真 | ||||||
| 工商注冊號 | 登記期 | ||||||
| 登 記 機 關 | |||||||
| 固定資產總值 | 銷 售 額 | ||||||
| 從 業 人 員 | 營業場所麵 積 | ||||||
| 申 請經 營 範 圍 | 煙花類[ ] | 產品分級 | C[ ]D[ ]級 | ||||
| 爆竹類[ ] | 產品分級 | C[ ]D[ ]級 | |||||
| 周 邊 環 境 | 周圍100米內的重要場所、建構築物說明:周圍 米內無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存儲設施。最近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距離: 米 | ||||||
| 申 請 意 見 | 本單位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條件,並對以上情況和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單位蓋章主要負責人(簽字):- - | ||||||
審 查 表
| 序號 | 審查內容 | 審查意見 | 審查人簽 字 | 備注 |
| 1 | 營業執照或預核準文件 | |||
| 2 | 安全管理製度 | |||
| 3 | 經營場所是否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 |||
| 4 | 經營場所外部安全距離及安全疏散條件 | |||
| 5 | 經營場所的消防器材、電氣安全設施 | |||
| 6 | 是否符合布點規劃 | |||
| 7 | 是否專店經營 | |||
| 鄉鎮現場核查意見: 現場核查人員簽名: 安監站長意見: 核查時間: - - | ||||
| 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時間: - - | ||||
| 煙花爆竹股承辦意見 | 經辦人(簽字):- - |
| 發證機關意見 | 發證機關負責人 發證機關(蓋章)(簽字): - - |
| 許可證載明內容 | 單 位 名 稱 | |||
| 主要負責人 | ||||
| 經營場所地址 | ||||
| 經 濟 類 型 | ||||
| 許可經營範圍 | 煙花類[ ] | 產品分級 | C[ ]D[ ] | |
| 爆竹類[ ] | 產品分級 | C[ ]D[ ] | ||
| 限製存放量 | ||||
| 證 書 編 號 | ( )YHLS[ ] 號 | |||
| 證書有效期 | - - 至 - - | |||
| 發 證 機 關 | ||||
| 發 證 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