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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榮灣湖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
來源:縣榮灣湖建設開發服務中心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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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中心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認定工作,根據《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嶽陽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批複》(嶽政函〔2017〕10號)精神,結合我中心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認定,是指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對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家庭成員等應安置人口的核實認定工作。

在本中心範圍內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合法住房,對應安置人口認定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縣中心城區內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一律實行自購商品房貨幣安置方式,符合條件的住房被拆遷人可享受住房貨幣安置補助。縣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城規劃區、縣城鄉統籌示範區內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方式,由縣人民政府按具體項目研究確定。

第五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認定的截止時間為征地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發布時間。

第六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為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主要是指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孫子(女)等。

第七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被拆遷房屋為合法住房;

(二)被拆遷戶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

(三)被拆遷住房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和生活條件;

(四)除被拆遷住房外,被拆遷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無其宅基地或住房;

第八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安置人口數按下列情況核定。

(一)戶籍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二)戶籍因婚遷入(含再婚夫婦隨遷的依法行使監護權的未成年子女),且原戶籍已注銷,已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三)被拆遷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配偶及依法行使監護權的未成年子女,在征地項目《預征地公告》發布之前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的;

(四)因其他原因由外地農村遷入到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原戶籍已注銷,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居住滿5年,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分享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資料的;

(五)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行政區域劃分調整分社或合並村(居)委會,社區或“村改居”後,戶籍仍在原地(原籍)的;

(六)原戶籍在所在村(居)委會、社區的現役軍人(現役軍官、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經審定屬於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

拆遷住房安置人口少於3人的(因分戶造成的除外),按3人計算補償人口。

第九條第八條核定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貨幣安置補助。

(一)在集體土地上還有住房未拆遷或還有宅基地的戶主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員;

(二)其夫家在集體土地上有房屋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戶籍應遷出而未遷出的;

(三)本人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有房屋的隨婚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子女;

(四)五年內非正常原因戶籍回遷或突擊遷入的;

(五)非家庭成員直係親屬遷入的;

(六)其他有騙取貨幣安置補助款嫌疑的。

第十條除被拆遷房屋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有其他宅基地和住房的被拆遷對象,隻能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補助,在征地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被拆遷對象主動申請將其他住房一並拆遷、退還宅基地的,經項目指揮部批準後,可在該征地項目拆遷中享受住房安置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嚴禁重複安置;參照國有土地房屋進行征收補償的,不得享受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助。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不能享受住房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征地項目《預征地公告》發布後,由項目實施範圍內的村(居)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如實申報本轄區被征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項目征拆的負責人組織派出所、勞動服務中心、衛計辦、民政所等工作人員對村(居)委會、社區申報的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及時提交給項目指揮部。

第十三條項目指揮部將鄉鎮(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核定結果在所在區域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低於5天,並設立舉報電話。公示期間,群眾有舉報的,項目指揮部及時受理,派出專人進行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剔除。

第十四條公示結束後,由項目指揮部召集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建、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根據縣規劃局提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性認定表》,逐戶逐棟進行認定。項目指揮部根據聯席會議形成的認定結果填寫《住房安置貨幣補助人口認定表》,送相關單位蓋章後,擬定聯席會議紀要由項目指揮長簽發。

第十五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住房人口認定工作中的特殊情況報縣征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村(居)委會、社區負責調查申報人員為申報直接責任人,村(居)委會、社區書記為領導責任人;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初步核查的負責人為初步核查直接責任人,鄉鎮(街道辦事處)鄉(鎮)長(主任)為領導責任人;縣公安局等部門相關信息核實人員為部門聯審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領導責任人。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審核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人口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如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征地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偽造、塗改住房權屬和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由征收部門組織依法追回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