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城區個人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轉
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辦理暫行辦法
一、貸款對象
申請辦理嶽陽市城區個人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的,須在嶽陽市城區範圍內(指嶽陽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新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君山區、雲溪區、屈原管理區)因購買自住住房辦理了商業銀行(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且貸款尚未償清,符合《嶽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商轉公貸款申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是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二)借款申請人原商業貸款在還款期間沒有出現累計三期(含三期)以上或連續兩期的逾期行為。
(三)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餘額。
(四)原商業貸款申請人已全額付清購房款且已取得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且已經辦結期房轉現房手續,可以正常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五)符合其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和規定。
三、商轉公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商轉公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符合《嶽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出證時間在五年以內(含五年)的,商轉公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受原商業貸款本金餘額限製,可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政策辦理。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出證時間超過 5 年的,商轉公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的本金餘額。
(三)商轉公貸款的期限可以不與原商業貸款期限一致。
四、商轉公貸款申請所需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二)由民政部門出具的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二份。借款申請人為單身的(含未婚、離婚未再婚、喪偶未再婚)須簽署《單身聲明》一份,離婚證與離婚協議、《單身聲明》須同時提供,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供判決書或調解書、裁定書等,喪偶證明與原結婚證、《單身聲明》須同時提供。(三)原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四)由原商業貸款銀行提供的同意提前結清貸款的證明、已辦結期房轉現房業務的證明以及近 6 個月的還款記錄(加蓋銀行業務章)原件各一份。
(五)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或通過嶽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微信公眾號查詢所購房產的電子證照並打印一份,以及購房票據(含湖南省增值稅發票和契稅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六)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最近 12 個月的代發工資流水(蓋銀行業務章)原件一份。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正當、穩定收入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卡(一類卡)攜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八)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五、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一)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轉公貸款書麵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申請資料。
(二)審核、審批。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個人信用情況調查、個人收入情況調查、家庭房屋套數調查、房產價值調查等資料審核和貸前調查工作,並做出同意貸款或不同意貸款的書麵決定。
(三)簽訂合同、辦理順位抵押。借款申請人到管理中心簽訂《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嶽陽市城區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業務辦理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等文本,配合管理中心辦理所購住房的順位(第二)抵押登記手續,配合原商業貸款銀行存足應扣貸款本息。《三方協議》中原商業貸款銀行的簽章,由借款申請人負責傳遞辦理。
(四)貸款發放、原商業貸款結清。管理中心、借款申請人、原商業貸款銀行依據《三方協議》各自履行發放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撤銷原抵押登記等義務。
六、其他事項
(一)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結清原商業貸款。
(二)因購買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的,如不符合可提可貸政策,須補齊提取部分後方可申請商轉公貸款。
(三)如遇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價格與當前市場價格有較大偏差的情況,管理中心須通過稅務局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係統核實當前房產價值,並采信原購房價和評估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作為辦理商轉公貸款的依據。
(四)原商業貸款借款人已離異,經離婚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已明確房屋產權不屬原商業貸款借款人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五)原商業貸款還款期間借款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所購房產產權存在爭議的,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所購房產確權後方能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六)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賬戶非嶽陽市城區範圍內的、原商業貸款銀行未與管理中心簽訂《嶽陽市城區個人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辦理合作協議》的,不能按本辦法辦理,仍按之前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其他未盡事項,以《嶽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為準。
七、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之前與本辦法有衝
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