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 門診用藥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縣醫保局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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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醫保函〔2020〕9號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

門診用藥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醫療機構:

現將《嶽陽縣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嶽陽縣醫療保障局          嶽陽縣財政局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嶽陽縣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

門診用藥保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湘醫保發〔2019〕34號),嶽陽市醫療保障局、嶽陽市財政局、嶽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嶽醫保發〔2019〕23號)和嶽陽縣醫療保障局、嶽陽縣財政局、嶽陽縣衛生健康局《關於印發嶽陽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實施細則》(試行)(嶽縣醫保發〔2019〕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做好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原則和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可持續、惠民生、推改革”的總要求,堅持“總額控製、量力而行、保障有力、方便群眾、統一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門診慢性病規範管理,增強基本醫保門診保障能力,減輕患者門診用藥費用負擔,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對象及認定

(一)對象。參加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經規範診斷確診為“兩病”,確需長期藥物治療但未達到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鑒定標準的患者。

(二)申報。參保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卡,到參保地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申請辦理“兩病”門診保障待遇登記。患者在辦理登記時,應同時選定一家鄉鎮衛生院進行門診治療,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換。

(三)認定。對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已經明確診斷(住院病曆或診斷證明書)的“兩病”患者,由鄉鎮衛生院直接確認;經鄉鎮衛生院一名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醫生和業務院長按照湖南省高血壓門診診療規範和湖南省糖尿病門診診療規範標準共同確診簽名的門診診斷證明,但無合並其它靶器官功能損害的“兩病”患者,方可認定(認定通過之日下月起開始享受待遇)、(見附件1、2)。鄉鎮衛生院對認定的患者在全省基層衛生信息係統上建立本轄區內慢性病患者的電子健康檔案與慢性病管理基礎電子信息台賬,即時傳送縣醫保信息平台。並建立紙質版花名冊和台賬,將患者的檢查確診資料存檔備查。

三、保障內容

參保人員在鄉鎮衛生院發生的“兩病”門診政策範圍內藥品費用,不設起付線,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報銷比例。參保的“兩病”患者門診藥品費用由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支付比例為70%。

(二)支付限額。一個參保年度內,參保的“兩病”患者門診藥品費用支付限額高血壓為360元,糖尿病為600元,同時患高血壓、糖尿病的支付限額為600元。

(三)就診機構。“兩病”門診用藥實行定點管理,各鄉鎮衛生院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便於統一管理。

(四)用藥範圍。根據國家醫保發〔2019〕54號文件規定的國家新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用於降血壓、降血糖的治療性門診用藥,全部納入“兩病”門診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見附件3、4)。優先選用目錄內甲類藥品,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選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選用集中招標采購中選藥品。

(五)除外內容。1、對未經確診、未進行申報或不需要長期采取藥物治療的“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不得納入“兩病”門診藥品費用報銷;2、超出湖南省城鄉居民高血壓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湖南省城鄉居民糖尿病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範圍的藥品費用(見附件3、4);3、檢查、診療等其它費用。按普通門診統籌政策規定支付或患者自付。

四、相關管理規定

(一)處方管理。建立完善門診用藥長期處方製度,根據病情需要,可將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延長到4周(或一個月);異地居住備案的參保“兩病”患者,最多可開具3個月以內的相關藥品,切實減輕患者頻繁取藥負擔。處方管理既要便民利民,又要避免重複開藥,防止藥品浪費和基金損失。

(二)結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兩病”患者發生的門診藥品費用應真實錄入,即時結算、傳輸,患者隻需支付個人負擔的藥品費用。

縣內居住參保的“兩病”患者,一次最多可在係統中核報3個月處方藥費(高血壓患者一次最多在係統中報銷90元;糖尿病患者一次最多在係統中報銷150元)。長期在外務工或居住的“兩病”患者,經縣醫保局事務中心備案後,可在縣內鄉鎮衛生院按照最長不超過6個月費用結算。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協同配合。醫療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加強指導,密切跟蹤工作進展,做好待遇支付和日常檢查與考核。根據“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需要,積極組織培訓,及時完善醫保管理信息係統,實現定點醫療機構對“兩病”就診患者疾病類別標識和醫保部門對曆次就診信息查詢以及就診人次、醫療費用、報銷費用、使用藥物等信息的查詢與統計,方便對“兩病”患者的管理與服務。要充分利用宣傳標語、廣播等媒體,加強對“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參保人員政策知曉率。同時,充分利用鄉鎮衛生院,把“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政策、程序等信息公開張貼,確保符合條件的參保患者受益。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兩病”用藥保障有關工作,按規定保障所需工作經費。衛生健康部門要做好“兩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進一步健全完善用藥指南和規範,規範診療行為,保障藥品供應,確保“兩病”門診藥品合理使用。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兩病”用藥生產、流通、配送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用藥安全。各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製建設。

(二)加強服務監督。健全監督舉報、智能監控、信用管理等機製,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建立並不斷完善“兩病”門診用藥保障考核評價體係,建立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工作機製,將考核結果與醫保基金支付掛鉤,確保基金安全。

(三)定期監測考核。建立定期運行分析監測機製,對協議控製主要指標定期進行監測分析,跟蹤督察評估,實時掌握“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製運行情況,並由專人負責。同時建立完善考核製度,加強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按照考核辦法每年至少開展2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總額預算管理基金撥付的主要依據。

(四)定期統計上報。各鄉鎮衛生院要明確專人牽頭負責“兩病”的管理與推進工作,定期統計上報“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及支付標準政策落實情況。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級出台新的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嶽陽縣醫療保障局。

附件:

1.湖南省高血壓門診診療規範

2.湖南省糖尿病門診診療規範

3.湖南省城鄉居民高血壓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

4.湖南省城鄉居民糖尿病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


附件1

湖南省高血壓門診診療規範

一、高血壓的診斷與治療

(一)高血壓診斷。

診斷標準:在未用抗高血壓藥的情況下,非同日3次測量,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可診斷為高血壓。患者既往有高血壓史,目前正在服用抗高血壓藥,血壓雖低於140/90mmHg,也應診斷為高血壓。

(二)高血壓治療。

高血壓治療的目的是血壓達標,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心腦血管病發病及死亡總危險。一般高血壓患者,宜將血壓降至140mmHg/90 mmHg以下;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收縮壓宜控製在150mmHg以下,如能夠耐受可以降低至140mmHg以下。

1.藥物治療。常用降壓藥物包括鈣拮抗劑(CCB)、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製劑(ACEI)、血管緊張素II受體拮抗劑(ARB)、噻嗪類利尿藥和b-受體阻滯劑五大類以及由上述藥物組成的固定配比複方製劑。

常用五大類降壓藥均可作為高血壓初始或維持治療的選擇藥物。二級及以上高血壓患者常需要聯合治療。采用單片固定複方製劑可以更好的增加患者的治療依從性、控製血壓、降低治療費用。

降壓治療藥物應用應遵循以下4項原則,即小劑量開始,優先選擇長效製劑,聯合用藥及個體化。以降低血壓為目標,依據患者臨床情況、藥物的適應症和禁忌症、藥物的可獲得性以及衛生經濟學評估等選擇適宜的治療藥物。(圖1)

圖1  高血壓初始藥物治療選擇參考圖

2.合並危險因素的控製。高血壓常伴有多種危險因素,或並存臨床疾患。在積極治療高血壓的同時,應考慮患者總體心血管危險,進行綜合幹預,幹預有關危險因素,處理並存臨床疾患。如針對合並脂代謝異常者進行調脂治療;合並高同型半胱氨酸者補充葉酸治療;存在多個心血管危險因素或已有明確缺血性心腦血管疾病的患者進行抗血小板治療等。

二、高血壓患者的管理

(一)分層分級管理。

1. 一級管理:男性年齡<55歲、女性年齡<65歲,高血壓1級,無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險因素,按照危險分層屬於低危的高血壓患者,原則上由基層醫療機構負責管理。

2.二級管理:高血壓2級或1-2級同時有1-2個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險因素,按照危險分層屬於中危的高血壓患者,原則上由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二級醫療機構負責管理。

3.三級管理:高血壓3級或合並3個以上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險因素或合並靶器官損害或並存臨床情況者,按照危險分層屬於高危和很高危的高血壓患者,原則上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負責管理。

項目

一級管理

二級管理

三級管理

管理對象

低危患者

中危患者

高危患者

建立健康檔案

立即

立即

立即

非藥物治療

立即開始

立即開始

立即開始

藥物治療

(初診者)

可隨訪3個月後仍≥140mmHg/90mmHg 即開始

可隨訪1個月後仍≥140mmHg/90mmHg 即開始

立即開始藥物治療

血壓未達標隨訪

3周一次

2周一次

1周一次

常規隨訪測血壓

3個月一次

2個月一次

至少1個月一次

測BMI 、腰圍

2年一次

1年一次

6月一次

血生化

4年一次

2年一次

1年一次

轉診

必要時

必要時

必要時

(二)管理級別調整

在高血壓門診規範化管理1年後視情況調整;血壓連續6個月控製好的,可謹慎降低管理級別。對新發生心腦血管病、腎病、糖尿病的患者及時升級管理。

(三)管理評估指標

1.自我調整飲食、戒煙限酒、適當運動等行為幹預執行率≥95%;

2.自測血壓,血壓知曉率100%;

3.血壓防治知識知曉率100%;

4.藥物的治療作用及副作用知曉率100%;

5.依從性、醫囑執行率100%;

6.患者血壓控製在正常水平比例≥99%;

7.靶器官損害發生率明顯降低。

三、並發症及合並疾病檢查

檢查項目

針對的並發症

針對的

合並疾病

頻率

檢查地點

腰圍

肥胖

每3月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體重指數

肥胖

每3月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尿常規

高血壓腎損害

糖尿病

慢性腎病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血生化(空腹血糖、空腹血脂、血肌酐、尿酸、血鉀)

高脂血症

高尿酸血症

糖尿病

慢性腎病

慢性腎病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心電圖

左心室肥厚

心律失常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超聲心動圖

左心室肥厚

心力衰竭

每3-5年一次

(必要時每1-2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頸動脈超聲

頸動脈硬化

周圍血管病

腦血管病

每3-5年一次

(必要時每1-2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X線胸片

心髒擴大

心力衰竭

每3-5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脈搏波傳導速度、踝臂指數

動脈硬化

周圍血管病

每3-5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血漿同型半胱氨酸

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

腦血管病

每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餐後2小時血糖

(空腹血糖增高者)

糖尿病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尿蛋白定量

(尿蛋白定性陽性者)

高血壓腎損害

糖尿病

慢性腎病

每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眼底檢查

高血壓視網膜病變

眼底病

每3-5年一次

二級醫院

24小時動態血壓

必要時

二級及以上醫院

四、上轉標準

(一)初診患者上轉。基層醫療機構初診的高血壓患者,如有以下情況之一應上轉指定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明確診斷和對危險因素、靶器官損害及並存臨床疾患的評估。

1.規範多次測量非同日血壓,連續3次及以上測量血壓水平達到高血壓的診斷標準,沒有高血壓的症狀的;

2.測量血壓水平在臨界值,有頭痛、頭暈、心悸、胸痛、胸悶等症狀,心電圖有異常表現的;

3.既往體檢或就醫過程中,發現有一過性的血壓升高,近期測量血壓多次達到高血壓診斷標準的。

(二)確診患者轉診。基層醫療機構管理的高血壓病患者,如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轉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診治:

1.多次測量血壓水平達三級需要進一步評估治療;

2.合並靶器官損害需要進一步評估治療;

3.高血壓急症;

4.懷疑繼發性高血壓;

5.妊娠和哺乳期婦女;

6.采用2種以上降壓藥物規律治療,血壓仍然不達標;

7.血壓控製平穩的患者,再度出現血壓升高並難以控製;

8.血壓波動較大,臨床處理有困難;

9.隨訪過程中出現新的嚴重臨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

10.患者服用降血壓藥物後出現不能解釋或難以處理的不良反應;

11.高血壓伴有多重危險因素或靶器官損害而處理困難。


附件2

湖南省糖尿病門診診療規範

一、糖尿病的診斷

由二級及以上的專科醫生確診。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基層醫療機構全科醫生具備糖尿病的診療資質,可在機構內根據患者健康評價結果作出初步診斷後,轉至二級及以上醫院進行確診。

測定空腹血糖

 

空腹血糖<5.6mmol/L    其它情況   空腹血糖≥7.0mmol/L

                      

排除糖尿病   執行葡萄糖耐量試驗   糖尿病確診

排除糖尿病     糖尿病確診

二、糖尿病患者的治療

(一)治療目標。綜合患者的年齡、心血管疾病等病史情況,確定個體化的血糖控製的最初目標。幫助患者製定飲食和運動的方案,肥胖者確定減輕體重的目標等。建議患者戒煙、限酒。具體目標見下表:


糖尿病患者的控製目標

血    糖

糖化血紅蛋白

<7.0%(需個別化考慮)

空腹(餐前)血糖

4.4-7.0mmol/L

非空腹時血糖

<10.0mmol/L

血     壓

收縮壓/舒張壓

140mmHg/80mmHg

血     脂

LDL-C(mmol/L)

未合並冠心病<2.6

合並冠心病<1.8

HDL-C(mmol/L)

男性>1.0,女性>1.3

TG(mmol/L)

<1.7

TC(mmol/L)

<4.5

體重指數

BMI(kg/m2 )

<24.0

尿白蛋白/肌酐
比值

(mg/mmol)

男性<2.5(22mg/g),女性<3.5(31mg/g)

尿白蛋白排泄率

μg/min

<20 (30mg/24小時 )

主動有氧運動

(分鍾/周)

≥150

(二)健康幹預。

1.健康體檢。

(1)體檢內容主要包括:身高、體重、BMI、腰圍、臀圍、血壓、血脂、空腹和餐後血糖、糖化血紅蛋白、肝腎功能、尿常規、尿微量白蛋白和尿肌酐、心電圖、視力與眼底檢查、足部檢查等項目。

(2)建議管理對象每年體檢一次。

2.行為幹預。

(1)合理膳食。指導管理對象控製總能量的攝入、脂肪攝入和味精、醬油、醃製加工食品、調味醬等含鹽量高食物的攝入。

(2)適量運動,控製體重。

(3)戒煙限酒。

(4)保持心理平衡。

(三)藥物治療。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製定治療方案,並指導患者使用藥物。個體化治療方案製定以方便、可及、適用、價廉、效優為主要原則,結合社區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治療方案對患者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患者依從性的提高及社區日常管理的可持續性。具體藥物治療方案參照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發布的《中國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7年版)》。

2型糖尿病患者的降糖藥物治療

用藥情況

未用降糖藥

單純口服降糖藥

1種

2種

3種

4種及以上

單純胰島素

胰島素+1種口服降糖藥

胰島素+2種口服降糖藥

胰島素+≥3種口服降糖藥

三、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一)分類管理標準。

1.常規管理:血糖水平比較穩定、無並發症或並發症穩定的患者。

2.強化管理:已有早期並發症、自我管理能力差、血糖控製情況差的患者。

(二)分類管理方式與內容。

1.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門診就診隨訪、社區上門隨訪、電話隨訪等方式隨訪。

2.隨訪的內容和頻次如下:

2型糖尿病患者隨訪內容和頻次

隨訪內容

常規管理

強化管理

症狀

3個月1次

每2個月1次

身高、體重和體質指數

3個月1次

每2個月1次

生活方式指導

3個月1次

每2個月1次

血壓

3個月1次

每2個月1次

空腹和餐後血糖

1個月1次

1個月至少1次

體格檢查

3個月1次

每2個月1次

注:常規管理麵對麵隨訪次數達4次,強化管理麵對麵隨訪達6次;根據患者病情進展,每半年調整1次管理級別。

四、並發症及合並疾病檢查

檢查項目

針對的

並發症

針對的

合並疾病

頻率

檢查地點

體重/身高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腰圍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血壓

高血壓

每月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空腹/餐後血糖

每月兩次

(一次空腹

一次餐後)

基層醫療機構

糖化血紅蛋白a

每半年一次

一次在基層醫療機構,

一次在二級及以上醫院

尿常規

糖尿病腎病

每半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總膽固醇/高/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甘油三酯

高脂血症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尿白蛋白/尿肌酐b

糖尿病腎病

每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肌酐/血尿素氮

糖尿病腎病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肝功能

肝功能異常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促甲狀腺激素c

甲狀腺功能異常

必要時進行

二級及以上醫院

心電圖

心髒大血管並發症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眼:視力及眼底

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每年一次

二級及以上醫院

足:足背動脈搏動

糖尿病足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神經病變的相關檢查

周圍神經病變

每年一次

基層醫療機構

五、需上轉至二級及以上醫院診療的標準

1.初次發現血糖異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確者;

2.兒童和年輕人(年齡<25歲)糖尿病患者;

3.妊娠和哺乳期婦女血糖異常者;

4.糖尿病急性並發症:嚴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識障礙(糖尿病酮症;疑似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滲綜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反複發生低血糖;

6.血糖、血壓、血脂長期治療(3~6個月)不達標者;

7.糖尿病慢性並發症(視網膜病變、腎病、神經病變、糖尿病足或周圍血管病變)的篩查、治療方案的製定和療效評估在社區處理有困難者;

8.糖尿病慢性並發症導致嚴重靶器官損害需要緊急救治者(急性心腦血管病;糖尿病腎病導致的腎功能不全;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導致的嚴重視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變導致的間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狀,糖尿病足);

9.血糖波動較大,基層醫療機構醫生處理困難或需要製定胰島素控製方案者;

10.出現嚴重降糖藥物不良反應難以處理者;

11.明確診斷、病情平穩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應由專科醫師進行一次全麵評估,對治療方案進行評估;

12.基層醫療機構醫生判斷患者合並需上級醫院處理的情況或疾病時。


附件3

湖南省城鄉居民高血壓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

序號

藥品名稱

劑型

類別

備注

一、XC02抗高血壓藥

(一)XC02A中樞作用的抗腎上腺素能藥

1

利血平

注射劑

甲類

2

地巴唑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

甲基多巴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

可樂定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

可樂定

貼劑

乙類

限持續使用可樂定,且有因禁食、吞咽困難等無法使用可樂定口服製劑的患者

(二)XC02C外周作用的抗腎上腺素能藥

5

呱唑嗪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6

複方羅布麻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7

多沙唑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7

多沙唑嗪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8

萘呱地爾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9

烏拉地爾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9

烏拉地爾

注射劑

乙類

(三)XC02D作用於小動脈平滑肌的藥物

10

硝普鈉

注射劑

甲類

11

肼屈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四)XC02L抗高血壓藥與利尿藥的複方製劑

12

複方利血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13

複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二、XC03利尿劑

(一)XC03A低效利尿藥

14

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15

吲達帕胺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15

吲達帕胺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吲達帕胺Ⅱ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二)XC03C高效利尿藥

16

呋塞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16

呋塞米

注射劑

甲類

17

布美他尼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17

布美他尼

注射劑

乙類

18

托拉塞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三)XC03D保鉀利尿藥

19

螺內酯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三、XC07/XC07Aβ-受體阻滯劑

(一)XC07AA非選擇性β-受體阻滯劑

20

普萘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0

普萘洛爾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20

普萘洛爾

注射劑

乙類

(二)XC07AB選擇性β-受體阻滯劑

21

阿替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2

比索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3

美托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3

美托洛爾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三)XC07AGα和β-受體阻滯劑

24

阿羅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25

卡維地洛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26

拉貝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四、XC08鈣通道阻滯劑

(一)XC08C作用於血管的選擇性鈣通道阻滯劑

27

氨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8

尼莫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29

尼群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0

硝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0

硝苯地平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硝苯地平Ⅰ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硝苯地平Ⅱ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硝苯地平Ⅲ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硝苯地平Ⅳ

緩釋控釋劑型

甲類

31

非洛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1

非洛地平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非洛地平Ⅱ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32

門冬氨酸氨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3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4

貝尼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5

拉西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6

樂卡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7

尼卡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7

尼卡地平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37

尼卡地平

注射劑

乙類

38

尼群洛爾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9

西尼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0

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二)XC08D作用於心髒的選擇性鈣通道阻滯劑

41

地爾硫䓬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41

地爾硫䓬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地爾硫䓬Ⅱ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41

地爾硫䓬

注射劑

乙類

42

維拉帕米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42

維拉帕米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五、XC09作用於腎素-血管緊張素係統的藥物

(一)XC09A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製劑的單方藥

43

卡托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44

依那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45

貝那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6

福辛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7

賴諾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8

雷米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9

咪達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0

培哚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二)XC09B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製劑的複方製劑

51

氨氯地平貝那普利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氨氯地平貝那普利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2

貝那普利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3

複方卡托普利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4

賴諾普利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5

依那普利葉酸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有明確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證據的原發性高血壓

56

培哚普利吲達帕胺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7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Ⅲ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三)XC09C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單方藥

58

纈沙坦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59

奧美沙坦酯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對其它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治療不能耐受的患者

60

厄貝沙坦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1

氯沙坦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2

替米沙坦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3

坎地沙坦酯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四)XC09D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複方製劑

64

奧美沙坦酯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5

厄貝沙坦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6

氯沙坦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對其它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治療不能耐受的患者

67

替米沙坦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8

纈沙坦氨氯地平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纈沙坦氨氯地平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69

纈沙坦氫氯噻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70

奧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對其它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治療不能耐受的患者

71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對其它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治療不能耐受或療效不佳的患者

72

坎地氫噻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六、其它藥物

(一)XG04泌尿係統藥 XG04C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藥

73

特拉唑嗪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單方藥

74

阿利沙坦酯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5

沙庫巴曲纈沙坦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慢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級)患者,首次處方時應有射血分數降低的證據。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4

湖南省城鄉居民糖尿病門診用藥範圍(第一批)

序號

藥品名稱

劑型

類別

備注

XA10糖尿病用藥

一、XA10A胰島素及其類似藥物

(一)XA10AB胰島素及其類似物,短效

1

重組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2

生物合成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3

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4

重組賴脯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5

穀賴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6

賴脯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7

門冬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AC胰島素及其類似物,中效

8

低精蛋白鋅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9

精蛋白鋅重組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10

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11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三)XA10AD胰島素及其類似物,預混

12

精蛋白鋅胰島素(30R)

注射劑

甲類

13

30/70混合重組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14

50/50混合重組人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15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

(預混30R)

注射劑

甲類

16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

(預混50R)

注射劑

甲類

17

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

(預混30/70)

注射劑

甲類

18

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混合(30/70)

注射劑

甲類

19

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混合(50/50)

注射劑

甲類

20

精蛋白鋅重組人胰島素混合

注射劑

甲類

21

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混合(40/60)

注射劑

甲類

22

精蛋白鋅重組賴脯胰島素混合(50R)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23

精蛋白鋅重組賴脯胰島素混合(25R)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24

門冬胰島素30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25

門冬胰島素50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島素或口服藥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四)XA10AE胰島素及其類似物,長效

26

精蛋白鋅胰島素

注射劑

甲類

27

重組甘精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長效胰島素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28

地特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長效胰島素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29

甘精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長效胰島素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30

德穀胰島素

注射劑

乙類

限中長效胰島素難以控製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B降血糖藥物,不含胰島素

(一)XA10BA雙胍類

31

二甲雙胍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1

二甲雙胍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二甲雙胍Ⅱ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二)XA10BB磺酰脲類衍生物

32

格列本脲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3

格列吡嗪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3

格列吡嗪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34

格列美脲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5

格列喹酮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6

格列齊特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格列齊特Ⅱ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36

格列齊特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三)XA10BD口服複方降糖藥

37

吡格列酮二甲雙胍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8

二甲雙胍格列吡嗪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39

瑞格列奈二甲雙胍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瑞格列奈二甲雙胍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0

二甲雙胍維格列汀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二甲雙胍維格列汀Ⅲ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1

利格列汀二甲雙胍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利格列汀二甲雙胍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2

西格列汀二甲雙胍Ⅰ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西格列汀二甲雙胍Ⅱ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3

沙格列汀二甲雙胍Ⅰ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沙格列汀二甲雙胍Ⅱ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沙格列汀二甲雙胍Ⅲ

緩釋控釋劑型

乙類

(四)XA10BFα-葡萄糖苷酶抑製劑

44

阿卡波糖

口服常釋劑型

甲類

45

伏格列波糖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6

米格列醇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五)XA10BG噻唑啉二酮類

47

吡格列酮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48

羅格列酮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六)XA10BH二肽基肽酶-4(DPP-4)抑製劑

49

阿格列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50

利格列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51

沙格列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52

維格列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53

西格列汀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七)XA10BX其它降血糖藥

54

米格列奈鈣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5

那格列奈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56

瑞格列奈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三、其它藥物

(一)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降血糖藥物,不含胰島素-胰高血糖素樣肽-1(GLP-1)類似物

57

利拉魯肽

注射劑

乙類

限二甲雙胍等口服降糖藥或胰島素控製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處方時需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具處方;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8

艾塞那肽

注射劑

乙類

限二甲雙胍等口服降糖藥或胰島素控製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處方時需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具處方;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9

利司那肽

注射劑

乙類

限二甲雙胍等口服降糖藥或胰島素控製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處方時需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具處方;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降血糖藥物,不含胰島素-α-葡萄糖苷酶抑製劑

60

阿卡波糖

咀嚼片

乙類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鈉葡萄糖協同轉運蛋白2(SGLT-2)抑製劑

61

達格列淨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2

恩格列淨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3

卡格列淨

口服常釋劑型

乙類

限二線用藥;

協議期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