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的告知
(一)行政機關應當在對外服務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實行告知承諾製的政務服務事項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二)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和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申請人的承諾
(一)承諾書填寫。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告知承諾書,並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1.無不良信用記錄或未曾作出虛假承諾;
2.已經知曉城管窗口告知的全部內容;
3.符合城管窗口服務事項證明相關條件要求;
4.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
5.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二)承諾書生效。申請人與行政機關均在告知承諾書上簽字或加蓋公章後,告知承諾書即生效。
(三)承諾書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憑據,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三、受理和決定
(一)受理
1.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缺件告知單。
(二)決定
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批準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時,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