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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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05]1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調動全社會投資者的積極性,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

(二)改革目標: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製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發展多種融資方式,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培育規範的投資中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服務水平;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係,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範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製。

二、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

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製,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製和備案製。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

(一)規範核準製。政府僅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製類項目進行核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隻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報批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國家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麵進行核準。對於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麵進行核準。

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湖南省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範圍和權限,規定的內容、程序、時限進行核準。

(二)健全備案製。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在湘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在開工前向省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在開工前按隸屬原則向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行業主管部門;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在開工前按照屬地原則向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三)擴大大型企業集團投資自主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中省核準權限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以編製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經省政府或省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後,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隻需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集團要及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四)放寬投資領域。除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外,其他領域都應向社會資本開放。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應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法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五)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進和完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製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製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規範發展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係,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製。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

(六)規範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招標投標、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製度、投資風險約束機製、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製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製、資本金製、招標投標製、工程監理製和合同管理製。

三、健全政府投資體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按照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投資事權。省級政府投資除安排省本級項目外,主要安排跨地區、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以及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項目。

(一)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製。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谘詢中介機構評估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製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製度,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和建議。

(二)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統借國外貸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製度化和規範化。

(三)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政府之間、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審批權限。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隻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後,隻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政府投資項目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另行製定。

(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標準,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谘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谘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製,製定合理的競爭規則。改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方式,加快實行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製”,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

(五)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引入市場機製,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項目法人招標,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對已經建成、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回收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投資調控,強化投資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在同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原則,加強投資領域法製建設,依法監督和調控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

(一)建立健全投資領域法律法規。加快投資立法和配套製度建設,規範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檢查,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規範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

(二)改進投資調控方式。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編製本行政轄區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有關部門根據中長期規劃和實際需要編製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建立投資信息統計、發布製度和信息資源共享機製,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產業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設項目庫,引導全社會投資。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係,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製度,規範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三)協調投資調控手段。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為主的有效調控。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宏觀調控需要,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稅收和信貸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規範土地使用製度,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係。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工程谘詢、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理順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對需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商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列入財政預算計劃,報同級人大審議批準。完善政府投資製衡機製,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完善重大項目稽察製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製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五)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業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製度,對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予以懲處,公開披露,並在一定時間內限製其投資建設活動。

(六)加強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建立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管理體製。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五、統一組織協調配合,抓好投資體製改革

各級政府及各個部門要高度重視投資體製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規範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全麵清理地方性、行業性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投資體製改革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規章和政策規定,及時予以廢止。加強各級政府和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積極進行配套改革,防止變相審批和審批權力橫向轉移,確保全省投資體製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湖南省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200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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