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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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

《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5]3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八-十五

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製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11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重大類、限製類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核準製。

實行核準製的企業投資項目範圍及分級管理權限,按照《湖南省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 《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省級及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政府規定具有部分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具體核準權限按各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應按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製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湖南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製

第六條 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谘詢資質的機構編製。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初審或出具意見後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製(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主要行業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的規範要求,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須經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國家、省、市州核準權限及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在湘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需附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省內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直屬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上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

申請人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項目核準機關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內委托有資質的谘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谘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谘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後7個工作內,須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麵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書後20個工作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工作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核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並應及時書麵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托谘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自發布之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內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麵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業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後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谘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製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號〕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11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湖南省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省、市州、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有關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項目備案機關申報備案。項目備案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並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備案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寫

第五條 申請人(項目報告單位)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書一式五份,填寫好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有關行業對項目備案申請表填寫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第七條 申請人對項目備案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八條 省項目備案機關負責中央在湘企業、省直屬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市州、縣市區項目備案機關負責本級直屬管理企業及控股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按屬地原則辦理。

第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且屬於備案管理項目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屬於實行核準製的項目,應當當場或者在5內告知申請人按照《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核準。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進行備案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申請書)後5個工作內,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書麵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予以備案。

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後10個工作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內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但應及時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條 予以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10個工作內,向申請人送達《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文件》(見附件2),並抄告項目所在地備案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內,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同時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內容及效力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屬於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範圍。

第十五條 申請人依據項目備案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招標投標、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2-,自發布之起計算。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需對備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者放棄該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變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麵確認意見或撤銷手續。重大變更包括:

(一)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十八條 對應報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而未報告的項目,或者雖然報告但未經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文件,不得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應辦理而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項情形的,原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確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並定期統計匯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不屬於審批及核準範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