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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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件

嶽陽縣財政局

 

嶽縣人社發〔2015〕43號

                           

 

關於印發《嶽陽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單位:

現將《嶽陽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財政局

 

                            

 2015-12-9


 

嶽陽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

 

根據湘人社發〔2015〕53號《湖南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及實施操作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製訂我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補貼具體實施辦法。

一、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範圍

限於鄉鎮(不含街道辦事處)機關和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上級政府派駐鄉鎮機構6個-以上的工作人員但派駐城關鎮的有關機構除外),具體範圍見附表。

二、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標準

鄉鎮工作補貼的-標準為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200元,滿10-不滿15-260元,滿15-不滿20-320元,滿20-不滿25-380元,滿25-不滿30-440元,滿30-500元。

三、鄉鎮工作-限計算

1、鄉鎮工作-限按在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實際-限累計,在非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限必須剔除,工作-限以周-為計算單位。

2、被錄用(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前,在屬於鄉鎮工作補貼實施範圍的單位從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如“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特崗教師”、“下鄉知青”、“民辦教師”等)並計為工齡的-限,計算為鄉鎮工作-限。

四、自行出台文件的處理

《嶽陽縣人才實施方案》對在編在崗的邊遠鄉鎮教師和醫護人員給予的生活資助與鄉鎮工作補貼同步實施。

五、鄉鎮工作補貼的申報審批程序和發放

1、鄉鎮補貼的實施采取單位摸底申報、公示、主管部門和縣編辦審核、人社部門審批的方式進行,人社部門審批結果須在單位公示無異議後方可發放補助。

2、每-元-調整審批一次,中途不做調整,按-發放。

3、鄉鎮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起按-發放。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脫產參加學曆教育、借調等離開鄉鎮工作崗位1個-以上的時間,不發放鄉鎮工作補貼。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六、經費渠道

鄉鎮工作補貼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七、執行時間

從2015-1-1起執行。

八、鄉鎮工作補貼實施工作組織紀律要求

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製度,是落實中央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有利於穩定基層工作隊伍,鼓勵人員向基層流動。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把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九、本辦法由人社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鄉鎮補貼實施範圍明細表》


 

 

 

附件

鄉鎮補貼實施範圍明細表

 

單位

 

備注

城關鎮

鎮政府機關及內設事業站所、司法所、大衝小學

 

其他鄉鎮

鄉鎮機關及內設事業站所、林業站、派出所、國土所、學校、醫院、法庭、司法所、交警大隊駐鄉鎮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