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23〕49號)
來源:嶽陽縣統計局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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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統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管理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 務院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統計機構對自然人以外的統計調查 對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公示工作。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

 第三條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及時 原則,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除涉及國家 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開信息外,都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 監督。 

第四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本單位直接作出的 統計行政處罰信息。未開通門戶網站的,應當通過當地政府門 戶網站等其他渠道公示。 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除警告、通報批評外, 應當將行政處罰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國”網站或者省級信 用網站。 

 第五條 統計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組織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示,公示期限為作出行政處罰決 定之日起 1 年。

 第六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包括: (一)統計調查對象名稱;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五)違法事實; (六)處罰依據; (七)處罰類別; (八)處罰內容; (九)處罰決定日期; (十)公示截止期; (十一)處罰機關。 

第七條 提前終止公示統計調查對象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經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三)未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 (四)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 6 個月, 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 3 個月;  (五)作出統計守信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 統計調查對象申請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 料: (一)能夠證明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和 改正違法行為的材料; (二)統計守信承諾書。 統計調查對象申請在“信用中國”網站提前終止公示行政 處罰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 出申請。 

第九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統計調 查對象提前終止公示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符合終 止公示條件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 作出準予終止公示的決定並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撤下行政處罰信息;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統計調查對象, 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統計調查對象在申請提前終止公示中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者故意不履行承諾的,記入信用記錄, 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並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平台網站 申請信用信息修複。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重新作出、 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 在 3 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處罰信息,並同步告知“信用中國” 網站或者省級信用網站。

 第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行政 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調查對象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 可以要求予以更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經核實予以 確認的,應當自核實確認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對象認為統計機構在行政處罰信息公 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 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負有 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解 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9 年 1 月 18 日公 布實施的《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 統字〔2019〕9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