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縣農業局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受理申請材料。縣農業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當場可更正的,應當當場告知,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給申請人允許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當場不可更正的,需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暫收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證明》)。逾期不告知(即沒有填發《更正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告知書》)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規定,或者申請人按要求已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
(6)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後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麵要求撤回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縣農業局應終止辦理。
(7)縣農業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經營實地。縣農業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或者聯合鄉鎮(辦事處)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進行實地核查。
(1)實地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不少於2名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
(2)核查人員要依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實施細則》實施核查。
(3)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實地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營業場所的實地核查。
(4)核查人員要填寫《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製作實地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4、決定經營許可。縣農業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準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並向申請人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不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準予經營的,在下發《準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同時,一並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