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來源:嶽陽縣水務局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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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7〕1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在長江幹流湖南段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挖砂、石活動。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建立"政府主導、水利主管、部門配合"的管理體製。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省授權、市審批、縣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領導機製,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加強現場監管,合理控製采砂產能,加強源頭管控。建立砂石市場調查製度,合理提出年度開采量,維護砂石市場穩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

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幹流河道采砂規劃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製,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有關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製,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等依法應公開的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開發砂石資源,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河道整治、航道整治以及生態紅線等專業規劃。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禁采區、可采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總開采資源量、年度開采資源量和采砂許可數量;

(三)采砂方式、開采深度、開采範圍;

(四)棄料處理、環境整治及現場清理要求;

(五)砂場和砂石碼頭設置。

第七條 下列河道範圍為禁采區:

(一)堤防、閘壩、水文觀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二)橋梁、碼頭、渡口、電纜、管道、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險工、險段;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 航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六)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年度采量計劃和《湖南省河道采砂規劃編製大綱》,嚴格控製砂石開采總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采砂船舶總量控製製度,采取措施逐年減少轄區內采砂船舶的數量。

第九條 河道水情、工情、汛情等發生緊急情況或者航道變遷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擴大禁采範圍、延長禁采期限。

第十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發證、統一收費、依規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具體發證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製定。

第十一條 河道砂石資源屬於國有資源,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並依法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應當按成交價款全額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公開出讓價款。河道采砂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等部門製定。

第十二條 對河道砂石開采權實行公開出讓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編製出讓方案,集體會商確定出讓底價,按照程序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邊界河道實行河道砂石開采權公開出讓時,應征求相鄰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河道砂石開采權公開出讓管理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

河道砂石開采權的出讓期限原則上為1年。

第十三條 各地河道砂石開采權公開出讓公告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當地政府網站予以發布,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後,應公布出讓情況,並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予以發布。

第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河道采砂管理目標考核辦法,牽頭組織對各市州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的考核,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幹流以及洞庭湖,依法對采、運砂船舶有效證件、采運憑單和采、運砂情況進行稽查。加強執法巡查,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

洞庭湖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製度,健全區域聯動、部門協作、糾紛協商處置機製。統一管理標準,加強對重點水域、邊界水域的共同管理。規範采砂、運砂秩序,避免區域間無序競爭。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