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價費〔2013〕104號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關於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了促進水資源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要求,經研究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別核定,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二、下列取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1、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取用水;
2、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3、預防或為消除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水資源費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9〕32號)規定執行。
四、城市自來水供水取水,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廠(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五、水資源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資金應嚴格按《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9〕32號)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管理、節約、保護、開發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複征收或減免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力度,確保應征盡征,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七、各執收單位接此通知後,應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有關手續,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並將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八、本通知自 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2013年9月18日
附表:
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單位:元/立方米 元/千瓦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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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源 |
取水用途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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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表 水 |
1、工業取水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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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取水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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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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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力發電取水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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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水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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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力發電閉式循環取水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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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種行業取水(洗浴、高爾夫球場等)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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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下 水 |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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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熱水、用於製作礦泉水純淨水取水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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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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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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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區 |
0.20 |
注:1、城市是指縣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鎮;
2、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標準的1.5倍計收;沒有取水許可證取水的,按本表標準3倍計收;
3、采礦排水(疏幹排水)的按地下水收費標準的20%計征;
4、開式地表水水源熱泵係統取水,按實際取水量5%計征水資源費,閉式地表水源熱泵取水,按其補充水量計征;地下水源熱泵係統取水,按實際取水量減半計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營業收入的1%計征水資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