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省林業局製定了《湖南省“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試行)”》(湘林法〔2021〕2號)(以下簡稱《基準》),省政府統一登記號HNPR-2021-25001,自2021年5月31日公布起施行,有效期2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製訂本標準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森林法和國家林草局關於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製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造成林地毀壞的,除責令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外,還“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林辦發〔2020〕94號)第四條對各地設定費用標準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為貫徹落實森林法和國家林草局文件,有必要製定具有操作性的行政處罰費用標準。二是滿足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需求。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技術標準我局已下文印發,但對其所需費用的標準尚未製定。實踐中,最終費用需要在完成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工作後才能計算,且計算過程非常複雜,而恢複植被具有季節性,並非任何季節任何時間都適宜。但是根據現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結時限僅為1個月,這就造成了案件辦理時限僅為1個月的規定與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實際所需費用短期內無法計算的矛盾,造成行政執法機關無法按規定完成行政處罰工作,市縣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希望省局盡快製定統一的處罰費用標準。三是規範林業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由省局對相關費用設定標準,可以有效控製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既規範林業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又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很有必要。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第一條明確本標準適用於具有林業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2020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實施罰款處罰時關於罰款金額的計算和確定。同時,根據市縣林業行政執法機關對新森林法生效前發生、生效後立案處理的案件如何適用難以把握的問題,本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對2020年7月1日前發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後立案調查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對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或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罰較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明確了具體標準。第二條明確恢複植被所需費用執行標準參照《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8〕44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標準”執行。第三條明確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38號)收費標準關於低等旱地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為3.7萬元/畝(55.5元/平方米)。
(三)明確了處罰幅度。規定“2020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處罰幅度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法〔2020〕5號)有關規定執行。2020年7月1日前發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後立案調查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和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動,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或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處罰幅度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主要是對林業行政處罰中關於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標準的確定,沒有涉及補種樹木所需費用問題,因此該適用範圍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製定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林辦發〔2020〕94號)中規定的適用範圍並不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本標準所規定的費用是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適用的處罰標準,不是實際所需的最終費用標準,而森林法並沒有針對造成林木毀壞時關於補種樹木方麵的行政處罰規定,因此本標準不宜將樹木補種的處罰標準列入。對於時間範圍,規定本標準適用2020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而2020年7月1日前發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後立案調查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森林法或者現行森林法實施條例,但依據新森林法規定處罰較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森林法規定進行處罰,是根據新的行政處罰法第37條作出的規定。
四、關於如何適用標準
本標準對恢複植被所需費用標準、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標準分別進行了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中規定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及毀壞林地的違法行為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关键词2在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及毀壞林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分別根據被破壞植被的林地麵積和被破壞林業生產條件的林地麵積按照本標準各自計算恢複植被所需費用和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兩者之和就是罰款的基準金額,再按照裁量權基準確認倍數,最終確定應罰款的金額。在實踐中,关键词2經常會碰到對林地的違規占用或毀壞隻破壞了植被,對林業生產條件沒有進行破壞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因被破壞林業生產條件的林地麵積為零,那麽其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也為零,這時关键词2按照恢複植被所需費用確定罰款金額即可。
五、關於處罰幅度的適用
关键词2在適用裁量權基準時,應注意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在行政處罰時,適用舊森林法或現行森林法實施條例時,處罰幅度應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6號)有關規定執行,適用新森林法時,處罰幅度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法〔2020〕5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