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湖南省林業局印發了《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體林權流轉交易規則(試行)》(湘林改〔2021〕14號,以下簡稱《規則》),省司法廳統一登記號為HNPR-2021-25005,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製定《規則》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精神的需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2019年3月19日召開的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指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台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製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範,創新交易監管體製,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2019年5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提出“進一步整合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斷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製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促進平台互聯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二是貫徹落實我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具體工作部署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工作,作了一係列具體工作部署,2019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95號令),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業分類製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製度”。2019年9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由省發改委公布的《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年本)》首次將集體林權納入了我省的交易目錄。製定出台集體林權的交易規則已成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內在要求,勢在必行。
三是深化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需要。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主體改革任務基本完成以後,引導產權明晰的林權規範有序流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成為深化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但由於缺乏全省統一的林權流轉交易規則,個別林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自行製定的交易規則也缺乏規範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難以保障集體林權流轉的交易公平。再則,新修訂的《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集體林權的流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非常有必要根據新的規定出台集體林權流轉交易規則,推動我省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不斷深化。
二、《規則》主要內容
《規則》分為“總則、交易品種和條件、職責分工、交易程序、行為規範、附則”六章,共二十七條,規定了集體林權交易的內涵、原則、交易品種、交易條件、交易場所、交易程序、申請材料、交易注意事項等方麵的內容。《規則》強調,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交易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應進必進的原則在省、市州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其他集體林權可以自願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三、關於交易品種
《規則》第五條確定的交易品種不僅包括納入交易目錄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而且涵蓋了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以及再次流轉的林權,第(五)項還設置了兜底條款,比如自留山的流轉。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方麵,根據省關於“未納入交易目錄的項目可自願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精神,確保未納入交易目錄的項目進場交易時有章可循,有規則可依;另一方麵,在林權流轉的實踐中,往往是一整片山林集中對外流轉(既包括集體的,也包括個人的),出讓方既可以選擇隻針對集體部分掛牌招租,也可以選擇整體掛牌招租,增加了規則的靈活性。
四、關於交易項目審核或備案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為此,《規則》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權限,對公益林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進行審核或審批,取得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或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場交易。而對於家庭承包的商品林,如自願進場交易的,為便於當事人便利考慮,無需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隻對流轉合同進行備案。
五、關於簽訂流轉合同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不按時、不按規定簽訂合同,或以補充合同偏離甚至變更成交承諾文件的相關內容,《規則》第二十條要求,交易雙方成交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采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定的《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GF-2020-2603)》簽訂林權流轉合同。並且,合同的標的、價款、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