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林發〔2016〕5號
嶽陽縣林業局
關於給予劉大良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劉大良,男,漢族,1982-10-出生,嶽陽縣公田鎮人,大專文化。2007-7-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參加工作,2012-至今任嶽陽縣林科所副所長。
2015-8-31,劉大良因犯合同詐騙罪和犯集資詐騙罪,被縣人民法院以《湖南省嶽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嶽刑初字[2015]第143號)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六-,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其行為構成妨害社會主義管理秩序錯誤。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嶽陽縣林科所幹部職工大會討論,經嶽陽縣林業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報請縣監察局批準,決定給予劉大良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16 - 4-12 生效,
如不服本決定,可向縣紀委提出申訴。
嶽陽縣林業局
2016 - 4-12
報:縣紀委
送: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監察局
嶽陽縣林業局辦公室 2016-4-12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