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縣交通局   2015-07-28
瀏覽量:1 | | | | |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11〕577號,以下簡稱“六部局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以下簡稱“治超”)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做好治超工作是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公路基礎設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法製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性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把治超工作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國家要求,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切實抓緊抓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確工作目標。通過全省各地2012-的集中整治和規範管理,治超工作要實現四個目標。一是超限超載車輛生產源頭治理得到明顯加強。杜絕全省貨運車輛非法改裝、拚裝行為,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符合國家規範要求。二是貨物超限裝載源頭監管得到明顯加強。徹底摸清貨物超限裝載源頭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徹底整改,確保貨物裝載源頭監督管理製度化和常態化。三是治超執法行為得到明顯改善。加強執法行為製度建設和規範管理,促進執法行為科學化、人性化和規範化。四是公路運輸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通過車輛生產源頭和貨物裝載源頭管理以及運輸過程治超執法,確保無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無未經許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超限貨運車輛上路上橋行駛;公路設施得到有效保護,公路完好率、暢通率大幅提高,實現道路運輸市場有序規範發展。

三、落實工作責任。治超工作實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製。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治超工作第一責任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製訂本地區治超工作實施方案,報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治超工作納入全省市州交通運輸工作-度目標考核範疇。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實際製定全省治超工作規劃和規範,製訂全省治超工作方案,統一治超執法標準,對各地治超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治超工作。

四、加強治超隊伍建設。各地要建立健全治超隊伍管理製度,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製度化的要求組建和管理治超隊伍。要健全保障機製,改善治超工作條件,確保治超隊伍穩定和治超工作順利開展。在執法人員的選擇錄用上,要堅持政治過硬、責任心強、事業心強、紀律性強的基本原則;要對現有治超執法隊伍進行全麵整頓,堅決清退不合格人員。

五、規範治超執法行為。治超工作要嚴格執行“五不準”和“十條禁令”。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的法製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禁亂收費、亂罰款和隻罰款不卸載等行為。加強治超隊伍內部管理,規範工作程序。進一步加強治超執法隊伍廉政建設和治超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治超站點要對外公布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辦公室的舉報電話和本地相關監督舉報電話,杜絕因治超行為不當引發公路“三亂”行為。

六、加強路麵治超執法工作。各級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路麵治超執法協作機製,以固定超限檢測站為依托,以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治理和橋梁保護為重點,切實加大貨車檢測和執法檢查工作力度;按照《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國家強製性標準和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肅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公路超限檢測要依托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采取固定檢測為主的方式進行,嚴厲打擊避站繞行、夜間偷運、短途駁載、聚眾堵路、集體闖關等違法行為。對拒絕接受治超執法檢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暴力抗法、聚眾滋事阻礙交通,危及公共財產安全及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等行為,當地公安部門要及時果斷處理,依法打擊。對治超檢測站點及聯合執法查處的超限超載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依規對駕駛人實施處罰,對累積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各地要加強區域聯動治理,對超限超載車輛跨區域行駛較為集中的地區,有針對性地開展聯合治理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邊界局部地區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七、加強車輛源頭管理。貨運車輛注冊登記和運輸許可證發放實行“誰許可,誰把關,誰發證,誰負責”製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製性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等要求的車輛不予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貨運市場準入審核及檢驗,對不符合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許可證。工商、質監、發展改革、經信等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改裝、銷售等環節的監管。嚴防非法改裝車、拚裝車上路。對從事非法改裝、拚裝車輛的企業,由發放經營許可證的部門依法給予吊銷證照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依法予以取締。

八、打擊假冒軍警車輛。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照總參謀部軍務部等單位《關於繼續深入開展打擊盜用、仿造軍車號牌專項鬥爭的通知》(政保發〔2007〕2號)要求,積極協助軍分區、武警支隊等單位對假冒軍車、警車超限超載運輸進行治理;對盜用、仿造軍警車號牌,從事非軍事裝備運輸的超限超載運輸載貨類車輛,一律先依法扣留車輛,積極協調軍警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貨運源頭監管。各地要建立超限超載貨運源頭治理工作機製,引導貨源企業依法配載、貨運企業依法裝載,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貨物配載、裝載的監督管理。貨源企業、貨運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配載或裝載貨物,不得為未取得合法有效證照的車輛配載或裝載,嚴禁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配載或裝載證明。貨運源頭單位要建立依法配載或裝載的製度,有關工作人員要按規定配載、裝載、計重、開票,阻止超限超載車輛上路,阻止不了的,應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要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的檢查,督促道路運輸貨物裝載場(站)、礦產品企業及砂石開采企業按有關規定配載、裝載貨物,對各類煤場、水泥廠、沙場、石材廠、碎石料場、物流配置中心等場所進行定期檢查。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主管部門,要建立貨運源頭單位的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將超限超載行為列入信譽考核範圍,定期向社會公布,並依法處罰。

十、完善治超站點建設。根據我省路網結構、交通流量分布與變化等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製、適時調整”的原則,加快推進全省治超站點的網絡化布局和標準化建設。加快治超站點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建設標準化、設施長期化、運營製度化、裝備精良化”的原則,逐步完善治超站點功能,基本實現“有執法場所、有檢測設備、有卸貨場地、有監控裝備”的要求。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或基礎設施不完善、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治超站點不得開展執法活動。

十一、加強農村公路監管。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治超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農村公路技術等級,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明顯的限載、限高、限寬警示標誌以及其他固定的限行設施,確保農村公路治超工作落到實處。

十二、加強治超信息管理。按照“統一規劃、聯網運行、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快推進治超管理信息、運政管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的係統數據交換與共享,促進路麵執法與源頭監管的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和聯防聯治。

十三、強化治超常管理。各地要堅持地方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的治超工作聯席會議製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並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製定相應工作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將治超工作納入本部門常工作,一並布置、一並檢查、一並考核,確保治超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加強治超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報道,定期宣傳各地治超工作經驗和成效,集中曝光一批反麵典型。要設立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對經查屬實的舉報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層麵的治超工作監督體係。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級監察、督查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大督查力度,保持治超工作嚴管態勢,認真查處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