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
來源:縣交通運輸局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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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辦法〔2018〕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已於2018年4月11日經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麵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2015〕126號),紮實推進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分解和量化評價工作,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入推進交通運輸法治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施交通強國戰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獎懲結合、以評促建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部直屬單位)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實施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本係統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以自評為主、抽評為輔。 
    第六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是評價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情況的工具和載體,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 
    (二)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情況; 
    (三)依法履職和轉變政府職能情況; 
    (四)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推進情況; 
    (五)製度體係建設情況;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七)對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情況;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 
    (九)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情況。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重點工作任務變化進行調整。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以《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為依據,實行綜合評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參照《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製定相應的評價指標體係開展評價。 
    第八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按照內容範圍可以分為普遍評價、專項評價。 
    普遍評價是對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被評價單位進行全麵性的評價。專項評價是對管轄範圍內的被評價單位選擇某一方麵的指標體係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 
    第九條 評價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查詢調閱相關網頁、文件、檔案、案卷、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組織現場檢查或者暗訪活動; 
    (三)通過書麵問卷、座談會、隨機訪問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管理對象的意見; 
    (四)聽取被評價單位情況介紹; 
    (五)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查詢、調閱的資料應當是原始記錄。不得為應對評價而事後製作、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信息公開、資料保存等留痕機製。 
    第十二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實行計分製。普遍評價指標體係總分為1000分,分為一級、二級兩個層級評價指標,根據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確定權重和分值。 
    專項評價總分根據評價內容確定總分分值和權重。 
    第十三條 被評價單位在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方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評價時適當加分或者扣分,加分、扣分最多分別不超過100分: 
    (一)受到國家級、省部級表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體正麵或者負麵宣傳報道的; 
    (三)承擔交通運輸部試點工作或者交辦的重大工作任務,完成質量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具有示範引領效應的; 

(五)在行政執法人員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力,問題較為突出的。 
    第十四條 抽評工作結束時,評價工作組應當向被評價單位當麵反饋評價初步意見。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評價工作組應當對異議及時處理。 

評價工作組應當在評價工作結束後向被評價單位正式反饋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實施評價結果通報製度。通報內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主要成績、先進經驗和存在的問題、評價結果等。 
    第十六條 經評價成績突出、進步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在評價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予以督導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被評價單位應當根據評價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45日內將整改情況報評價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在申請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統籌安排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係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考評內容及評分標準

單項

分值

得分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

100分)

(一)組織領導

50分)

1.加強黨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全麵依法治國工作部署。

20

 

 

2.建立完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領導小組,形成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製。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定期研究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聽取匯報。

30

 

 

(二)工作機製

30分)

3.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綱要確定的內容,明確並落實工作分工和具體措施。推進工作目標責任製,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抓好落實。

30

 

 

(三)經費保障(20分)

4.將立法、行政複議訴訟、行政執法監督、三基三化建設、普法宣傳、法律顧問、執法裝備購置、執法信息化係統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0

 

 

 

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60分)

(一)領導幹部學法(10分)

5.製定領導幹部年度學法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定期組織或者參與法治培訓班。未製定、實施領導幹部學法計劃的,扣4分;未組織或參與法治培訓班的,扣4分。

8

 

 

6.領導幹部按要求參與法律基礎知識測試。

2

 

(二)領導幹部法治考核

20分)

7.新提拔幹部任前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測試。

10

 

8.每年上報並公開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情況。未上報的,扣6分;未公開的,扣4分。

10

 

(三)公務員法治培訓和晉升考核(15分)

9.建立公務員法治學習培訓製度並組織實施。把依法行政作為公務員考核晉升內容並貫徹落實。未建立培訓製度、實施公務員培訓的,扣10分;未將依法行政情況納入考核晉升內容的,扣5分。

15

 

(四)普法宣傳教育(15分)

10.製定並實施普法規劃,建立誰執法誰普法責任製並落實到位。未製定的,扣8分;未實施的,扣6分。

10

 

11.開展“12·4”國家憲法日活動。

5

 

 

依法履職和轉變政府職能(120分)

(一)交通運輸事權配置(10分)

12.本單位的職能、機構、人員按照三定方案設置,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按照三定方案確定職責履職盡責。

5

 

 

13.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法外設定權力,沒有違法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沒有越權行政,沒有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處罰。

5

 

(二)依法履行行政職能(15分)

14.每年製定年度重點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未製定的,扣8分;落實不力的,扣6分。

10

 

15.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5

 

(三)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50分)

16.推進放管服改革,有計劃、有措施、有落實。無計劃、措施的,扣15分;落實不力的,扣10分。

15

 

17.做好上級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下放行政審批項目,並督促、指導下級做好承接工作。

10

 

18.推行一個窗口辦理,建立一口受理、並行辦理、限期辦結、公開告知、效能考核等工作機製。

10

 

19.建有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平台,出台行政審批標準和監管措施。未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平台的,扣4分;未出台行政審批標準及監管措施的,扣4分。

15

 

(四)推行權責清單製度(15分)

20.編製、公示權責清單和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並及時動態調整。未編製的,扣10分;未公示的,扣4分;未及時動態調整的,扣4分。

10

 

21.編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並公開。未編製的,扣5分;未公開的,扣2分。

5

 

(五)事中事後監管30分)

22.製定出台事中事後監管方案,明確措施並組織實施。未製定方案的,扣6分;未組織實施的,扣4分。

8

 

23.製定監督檢查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和完善隨機抽查、一單兩庫一細則機製。

8

 

24.推廣交通運輸信息化、大數據等應用,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

6

 

25.製定交通運輸信用體係建設實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進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製度,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有一項未達標的,扣3分。

8

 

 

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70分)

(一)依法決策程序(20分)

26.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製度及工作流程,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未建立的,扣15分;每缺少一項必經程序的,扣3分。

20

 

 

(二)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

15分)

27.暢通溝通反饋渠道,就決策方案主動向社會征求意見,對意見研判分析並及時反饋。

15

 

(三)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質量(15分)

28.建立專家庫及運行、考核和退出機製。未建立專家庫的,扣5分;每缺少一項機製的,扣1分。

5

 

29.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決策事項,或者決策中的專業性內容,組織專家或者機構進行論證並記錄,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5

 

30.建立風險評估工作機製,排查風險源、風險點,對需要風險評估的決策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5

 

(四)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20分)

31.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製度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未落實合法性審查製度的,扣10分;未落實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的,扣10分。

20

 

 

交通運輸製度體係建設(50分)

(一)引導和支持地方加強交通運輸立法工作(6分)

32.加強對下級交通運輸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導,在立法項目報送、立法計劃製定、立法調研、規章起草等方麵建立立法互動交流機製。

6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20分)

33.建立交通運輸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製度。

10

 

34.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和采納情況。

10

 

(三)加強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24分)

35.建立並實施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製度,清理結果對外公布。未建立實施的,扣8分;未公布的,扣4分。

8

 

36.製定並落實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未開展合法性審查的,扣10分;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扣6分。

16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290分)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20分)

37.根據上級部署穩步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

12

 

 

 

 

 

 

 

 

 

 

 

 

 

 

 

 

 

 

 

 

 

38.建立協調跨區域執法、案件協調調查和重大案件查處機製並實施。

8

 

(二)行政執法程序(40分)

 

39.建立行政執法公示製度,製定公示事項清單,規範公示程序,拓寬執法公示渠道,強化結果運用。

10

 

40.按規定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規範執法文書製作,推進執法過程音像記錄,創新記錄手段方式,強化結果運用。

10

 

41.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明確審核主體、確定審核範圍和內容、規範審核流程。

10

 

4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製度,加強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製建設,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10

 

(三)案卷評查

100分)

43.法律文書規範、完備;歸檔整齊。根據評查情況另行打分,並折算計分。

100

 

(四)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10分)

44.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建設。

10

 

(五)行政執法人員管理

20分)

45.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製度,未經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10

 

46.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製度並組織實施。未組織實施的,扣10分。

10

 

(六)行政執法人員考試

100分)

47.根據考試成績另行打分,並折算計分。

100

 

 

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70分)

(一)政務公開

20分)

48.建立信息公開工作製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未建立的,扣10分;無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的,扣4分。

10

 

 

49.建立並實施新聞發布製度。

4

 

50.實施信息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製度。因信息未依法及時公開,發生一起終審敗訴案件的,扣2分。

6

 

(二)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20分)

51.按照要求向同級人大、政協匯報有關工作情況,及時辦理建議、提案等工作。

10

 

52.通過設置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公眾微信等方式,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並及時調查處理。發現一起未及時調查處理的,扣3分。

10

 

 

(三)內部製約機製(10分)

53.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建立輪崗製度。

5

 

54.建立風險防範機製並組織實施。

5

(四)行政問責糾錯機製

20分)

55.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辦和責任追究。

10

 

56.建立行政行為糾錯問責機製。因行政行為被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等,發生一起的,扣3分。

10

 

 

 

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75分)

(一)輿情監測和社會矛盾糾紛預警機製

20分)

57.建立並落實輿情和突發事件預警監測研判、應急預案機製。發生一起嚴重輿情監測事故或突發事件處置不當事件的,扣3分。

10

 

 

58.排查交通運輸領域社會矛盾糾紛或者可能引發矛盾的苗頭和隱患,製定應對措施。

10

 

(二)行政調解和信訪工作

25分)

59.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製。規範信訪工作流程,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未建立行政調解機製的,扣5分;因信訪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每發生一起,扣3分。

15

 

60.建立並實施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調處製度。發生一起處置失當的,扣5分。

10

 

(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30分)

61.依法及時辦理行政複議、應訴案件。未及時辦理的,每發現一起,扣3分。

20

 

62.建立案例分析研判指導與發布機製,提出規範行政行為的建議。

10

 

 

法治工作隊伍建設115分)

 

(一)法製機構建設(20分)

63.設置法製機構,配備與法製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20

 

 

(二)法治隊伍建設(20分)

64.建立並實施法製幹部培養培訓和交流機製。

20

 

(三)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製度(20分)

65.建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製度,並開展相關工作。

20

 

(四)三基三化建設

55分)

66.督促建立基層執法站所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監督製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製度、執法站所領導培訓製度、執法風紀監督製度、執法案件辦理審查製度、執法人員勤務和訓練製度、執法裝備配備、使用、維護和管理製度、執法站所基礎設施建設監督製度等。

55

 

 

社會評價(50分)

按照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根據第三方評估、隨機調查、行風評議等情況確定得分。

50

 

 

加分或扣分

100分)

(一)受到國家級、省部級表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體正麵或者負麵宣傳報道的;

(三)承擔交通運輸部試點工作或者交辦的重大工作任務,完成質量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具有示範引領效應的;

(五)在行政執法人員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力,問題較為突出的。

100

 

 

說明:1. 本評價指標體係主要針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個別評價項目不適合部直屬單位的,本項直接得分。2. 關於各項製度的建立問題,有專門製度或其他製度中有所體現的、涵蓋相關內容視為已建製度。3. 本指標體係實行扣分製。各單項分值為默認分值,視評價情況予以扣分。扣分不大於考評內容各單項分值,可視情扣至本項零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