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縣交通局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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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備案要求

擬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中規定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相關培訓業務條件,到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按照備案事項開展相應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仍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繼續按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後擬按原許可事項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原許可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教練場地等備案事項的,應到原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在終止經營前30日內書麵告知原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規範備案流程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時應提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附後)以及相關備案材料,並確保材料真實、完整、有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有關內容。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麵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三、強化監督管理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單等信息,並及時予以更新,便於社會查詢和監督,同時抄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製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統籌部署做好備案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切實推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高質量發展。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實施跨部門聯合監管。要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弄虛作假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實施後廢止。

附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附件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

(□首次備案 □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

(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地址

××省(區、市)××市(州)××縣(市、區)××街(鎮、鄉)××號

教練場地址

××省(區、市)××市(州)××縣(市、區)××街(鎮、鄉)××號

教練場地麵積

 

企業主要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有效證件號碼)

 

聯係電話

 

電子郵箱/傳真

 

主要負責人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有效證件號碼)

 

聯係電話

 

電子郵箱/傳真

 

企業類型

(與營業執照類型一致)

經營項目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培訓

能力

□一級        □二級        □三級

培訓

內容

□道路客貨運輸駕駛

從業資格培訓

□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從業資格培訓

——

培訓

車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 C4    □C5

□D    □E    □F    □M    □N   □P

教學

車輛

(車型數量)

(車型數量)

——

備案材料

□ 1.  營業執照及複印件(出示電子營業執照的,無須提交紙質營業執照)

□ 2.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 3.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 4.  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 5.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請提供具備相關培訓業務條件材料

本經營者承諾:

1. 已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場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知曉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條件要求和備案要求;

2. 已具備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條件要求,在完成備案後嚴格按照備案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3. 所提供的備案材料信息內容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有文件的簽名、印章真實有效。如有不實之處,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案材料齊全;

□ 備案材料不齊全,請補充:                      

 

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複核人(簽字):

備案編號:

 

備案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 經營場所地址指主要辦公場所地址,承辦人是指備案機構受理備案並對備案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的工作人員,複核人是指備案機構對備案材料進行複核並備案編號的工作人員;

2. 辦理備案變更的,僅需填寫變更事項,並與原備案表一並存檔;

3. 備案編號規則:由“備案機構所在行政區域代碼”+“四位數字順序編號(0001)”組成;

4. 此表一式兩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備案機構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