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訴人當麵遞交投訴或反映招投標問題的材料,一律由招投標辦負責接收,如果有多個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則轉送到主要責任部門。非書麵形式的投訴一律不予受理。
二、監管機構經辦人員收到投訴後,應按照《湖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要求,對投訴是否符合招投標投訴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必要時經監管機構領導同意後,可請投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到局機關配合調查),並在3日內填寫《招投標投訴審查表》(詳附件1),提出初步審查、處理意見,經監管機構領導審核,報局分管領導審定。
初審內容包括:
(1)是否屬於縣管工程;
(2)是否超過投訴時效;
(3)投訴書上印章、簽字等是否齊全,是否留有效的聯係方式和聯係人;
(4)委托投訴的是否附投訴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
(5)投訴事項是否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
(6)投訴事項是否具體,是否提供有效線索,能否查證;
(7)投訴人是否為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與投訴項目有無利害關係;
(8)投訴是否已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是否提出新的證據;
(9)用電話或信函的方式對投訴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核實對象為投訴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內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單位已遞交了投訴書、本人是否親自在投訴書上簽字、投訴書上的公章是否真實,投訴書上的聯係人或授權代表是否為本單位職工;
(10)是否已發出中標通知書。
(11)投訴反映的問題是涉嫌泄密,或者投訴與其他投訴書或信訪件存在雷同,涉嫌掛靠投標、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投訴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遞交投訴書後3日內,不配合監管機構對其投訴件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其投訴不予受理,並發出《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或不屬於本縣受理的投訴,除無法告知的以外,應在收到投訴後的5日內按以下規定處理:
(1)屬於縣管工程的,發出《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詳附件2),並將材料轉招標人及代理機構閱處。
(2)不屬於我辦受理的投訴,發出《投訴處理意見書》。
五、符合受理條件的縣管工程招投標投訴原則上轉招標人和代理機構核實處理,並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將投訴材料複印轉招標人和代理機構核實處理,要求在10日內書麵反饋核實處理結果,並明確書麵反饋的基本內容要求;未發出中標通知書的還應通知暫緩發出中標通知書;已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應通知暫停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代理機構書麵反饋的核實材料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①投訴反映的問題;
②調查核實的過程情況(包括相關利益者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及所獲得的證據材料;
③事實認定的意見;
④處理意見及依據。
(2)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逾期未反饋核實處理結果的,監管機構經辦人員應在到期的當日報告監管機構領導,並電話催促盡快反饋,同時做好電話記錄;必要時可發函催促。
(3)監管機構經辦人員收到核實處理結果書麵反饋後,應在5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應采取的相應措施報監管機構領導。審查內容包括:
①反饋的內容是否完整;
②證據是否確鑿;
③投訴的問題是否都已得到處理;
④處理的依據是否合法。
監管機構在審查招標人和代理機構核實處理結果書麵反饋過程中,必要時可會同局有關股室、單位共同進行,或征求縣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意見。
(4)對招標人和代理機構核實處理結果書麵反饋審查後有異議的,由監管機構電話通知招標人和代理機構在5日內完成重新或補充核實處理,並做好電話記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要求書麵通知的,經局分管領導同意發出書麵通知。
(5)經審查並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對招標人和代理機構處理結果無異議的,由監管機構將處理結果當麵向投訴人反饋。當麵反饋時監管機構及有關股室、單位至少應有兩人在場(必要時可請招標人和代理機構參加反饋),並由經辦人員做好反饋記錄。投訴人要求書麵反饋的,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後給予書麵反饋。
局分管領導在審定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結果過程中,必要時可召集局有關股室、單位進行會商;涉及重大問題的招投標投訴處理,由局分管領導報告局長。
(6)逾期未能處理完成的投訴,由監管機構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後予以延期,並電話通知投訴人、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
六、特殊情況經局分管領導批準由局直接組織核查的工程招投標投訴,按以下規定辦理,並建立會商機製:
(1)由監管機構會同局紀檢組(必要時可請局有關股室、單位配合)進行調查、取證,聽取利益相關者的陳述和申辯。
(2)由監管機構牽頭,召集局有關股室、單位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局內會商,必要時還可與縣發改委、縣紀委派駐組等有關部門進行局外會商,提出書麵處理意見,報局管領導同意後做出書麵處理決定。涉及重大問題的招投標投訴處理,由局分管領導報告局長。
七、投訴處理完畢,應移送局建設執法大隊初查或立案查處的,按局有關行政執法案件處理機製的規定處理。
八、不是正式投訴但書麵反映招投標問題的信訪件,按《湖南省建設廳信訪工作暫行規定(修訂)》、《湖南省建設廳信訪工作責任製》的規定處理。
除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有要求反饋的信訪件外,其他群眾來信不要求反饋處理結果。
投訴電話:0730-763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