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
來源:縣財政局   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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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2010-12-31前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於2011-12-31前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

  第四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麵居於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

  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麵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夥人、5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以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曆,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曆不少於3-: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成為合夥人前1-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四)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五)該類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六)該類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七)-齡不超過65周歲。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後,持有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夥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八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轉製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製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製後的事務所承擔。

  第九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製申請書;

  (二)股東會、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合夥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合夥人情況匯總表;

  (四)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或者其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合夥協議;

  (六)經審計的上-度財務報告;

  (七)驗資報告;

  (八)能證明本暫行規定第七條各項條件的社會保險、工資關係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夥協議中至少明確下列事項:

  (一)合夥人入夥、退夥機製;

  (二)合夥事務的執行;

  (三)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方式;

  (四)爭議解決辦法;

  (五)解散與清算。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轉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期的書麵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合夥人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請之起30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作出批準轉製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起10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批準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的姓名;

  4.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5.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準轉製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起10內書麵通知申請人。書麵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製過程中涉及合夥人變更的,應當在申請轉製的同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向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準轉製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起30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一)批準會計師事務所轉製情況備案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情況匯總表(附表2)。

  財政部發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起15內書麵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準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五條 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財政部門的轉製批複文件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製的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應當辦理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同時原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原組織形式為普通合夥製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按變更登記辦理。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