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財政局關於印發《嶽陽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來源:縣財政局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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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財發〔2014〕25號

            

嶽陽縣財政局關於印發《嶽陽縣預算績效

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縣直各單位,各鄉鎮財政所:

為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指導,建立科學、有效的預算績效管理體係,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和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湘財績〔2013〕28號)以及《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全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嶽縣政發〔201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際,縣財政局製定了《嶽陽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財政局

                               2014-5-30

嶽陽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和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湘財績〔2013〕28號)以及《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全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嶽縣政發〔201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財政工作和預算績效管理實際,製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工作規程適用於所有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以下統稱預算部門)開展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條 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所達到的產出和結果。預算績效管理是將績效管理理念和績效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製、執行、監督全過程,並實現與預算管理有機融合的一種預算管理模式,其對象包括所有財政性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四個環節。

    第四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績效運行監控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環節,績效評價是預算績效管理的核心,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預算績效管理全部工作的根本。項目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績效結果報告,是預算部門整改落實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財政部門安排-度預算,政府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應針對各個環節製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預算績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績效管理各個環節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來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三)責任追究原則。預算績效管理強調各部門的預算支出責任和財政部門的監管責任,實行績效問責。

   (四)信息公開原則。績效目標及預算支出結果信息要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預算績效管理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各級黨委政府製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製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部門預算申報材料、申請和分配財政資金的相關文件、財政部門預算批複、項目-度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七)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度預算執行情況,-度決算報告;

   (八)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和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七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牽頭,各預算部門分工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製定預算績效管理製度,並對有關製度和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同級預算部門編製績效目標,負責績效目標的審核及批複;

   (三)組織同級預算的執行,並對其進行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四)負責組織、指導同級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同級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並提出審核意見反饋預算部門;

   (五)組織預算支出重點績效評價、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以及其他預算支出和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工作;

   (六)負責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和應用,逐步公開重大項目的績效情況;

   (七)負責同級政府績效評估中預算績效管理的數據采集工作;

   (八)指導、監督、考核下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預算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

   (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係統建設,為預算績效管理提供信息技術支撐。

    第九條 預算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單位申報項目績效目標,負責本部門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及匯總上報等工作;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審核意見,修正調整績效目標;根據財政部門的批複,對各項目單位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具體批複,並組織完成績效目標;

   (二)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的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偏差,並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門;

   (三)組織開展本部門的績效自評工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點評價和再評價工作;

   (四)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績效執行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

   (五)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落實,改進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門預算管理水平。

    第十條 項目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項目績效目標編製、申報、修正調整及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按照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的要求,具體組織開展預算支出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預算支出執行、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是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計劃達到的產出和結果。績效目標管理是指以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編製、審核和批複為內容所開展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編製、審核和批複三個環節,和部門預算一同進行。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編製應覆蓋所有預算部門,原則上預算部門所申請的全部財政性資金都應編製績效目標,-度績效目標具體編製範圍由各級財政部門在布置-度預算時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製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申請財政性資金的預算部門、項目單位進行申報;預算部門-初申報預算時,應當將績效目標編入-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並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相關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職責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預算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麵進行細化,以定量表述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分級分檔的形式定性表述,並具有可測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的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確保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度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分為項目績效目標、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項目績效目標由項目單位在申請財政性資金時編製,報送預算部門審核。預算部門根據部門預算編製相關要求報送財政部門,並根據部門預算批複對項目單位的績效目標進行批複。項目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樣表見附件1)和其他與項目績效目標相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由預算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在綜合分析各專項具體項目的績效目標基礎上,負責組織填報。具體申報材料包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樣表見附件2)和其他與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由預算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填報《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樣表見附件3),並報送其他與績效目標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預算部門在部門預算“一上”時,按有關規定申報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一上”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在 “一下”時反饋預算部門。預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一下”預算控製數,結合績效目標初審反饋意見,相應調整績效目標,在“二上”時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二上”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複審,形成綜合性意見。對未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填報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是否有適當量化的績效指標及其與績效目標之間的對應性;

   (三)適當性審核,預算資金可供量與目標之間的匹配性;

   (四)可行性審核,目標設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綜合考慮成本效益審核預算安排的必要性。

    第二十四條 社會關注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和關係民生的重大專項的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實施第三方審核,組織專家學者、中介機構及社會公眾代表等共同參與,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批複預算時將審核確認的績效目標批複預算部門;預算部門根據批複的績效目標,將具體項目績效目標批複項目單位。

    第二十六條 批複的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七條 批複的績效目標是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二十八條 績效運行監控是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運行及績效目標的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的控製和管理活動(以下簡稱績效監控),主要包括績效監控布置、績效監控實施和績效監控結果應用三個環節。

    第二十九條 績效監控布置是財政部門對績效運行監控實施提出要求,主要包括績效監控的內容、實施方式、監控要求等。

    第三十條 績效監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績效目標預期完成情況,包括計劃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預期完成程度及趨勢,預期效果的實現程度及趨勢,社會公眾滿意率預期實現程度及趨勢,達到計劃產出所需要的財力、物力、人力等資源情況;

   (二)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具體工作任務實際開展情況及趨勢,項目實施計劃的實際進度情況及趨勢,項目實施計劃的調整情況等;

   (三)資金管理情況,包括項目資金用款計劃的時效性,專項資金支付方式,撥付效率,資金安全性等;

   (四)項目管理情況,包括執行政府采購、項目公示、工程招投標和監理、項目驗收,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相關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績效監控主要采取預算部門自行監控和財政部門重點監控兩種方式。

    第三十二條 預算部門自行監控是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的監控。

    預算部門按照績效運行監控的規定,圍繞績效目標,適時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時掌握績效運行情況、資金支出進度等。當預算支出執行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重點監控是財政部門在預算部門自行監控的基礎上,有重點地對預算支出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監控。

    財政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及績效目標的批複,結合預算執行進度、國庫支付管理等,通過調查取證、實地核查以及績效運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對預算部門的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重點抽查,以發現問題和風險,督促預算部門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預算績效運行偏離原定績效目標,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三十四條 開展績效監控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點,找準影響預算執行的關鍵環節和關鍵點,準確判定績效目標的實現進程及實現程度;

   (二)適時適當,及時掌握預算執行情況,合理把握監控報告的反饋間隔時間;

   (三)及時糾正,發現預算執行偏離績效目標時,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調整,確保績效目標的如期實現。

    第三十五條 績效監控的實施步驟主要包括收集、分析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和形成績效監控報告三個環節。

   (一)收集績效運行數據信息要以設定的績效目標為核心,以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為重點。其要點包括:預算執行準備情況,預算執行進度,預算支出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已體現的績效和未來效益預計情況,存在的問題。

   (二)分析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就是對收集的各類績效運行數據信息進行核實,確保其真實性,並對數據信息進行分析;針對預算執行中的關鍵問題,重點關注對下階段工作的預測。

   (三)績效監控報告是在分析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基礎上形成的。績效監控報告首先由具體實施單位編製,然後層層向上匯集,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逐級匯總,形成績效監控的總體報告。

    績效監控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關鍵點的績效運行數據信息,對相關數據信息的核實和分析,對預期產出和預期績效實現程度的判斷,根據績效運行情況已采取的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預算執行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績效監控結果應用主要是根據績效監控報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采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對預算執行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調整,督促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減少不合理支出,情況嚴重的,停止預算支出的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按照組織實施主體不同,分為部門自評和財政評價;財政評價可分為財政再評價和財政重點評價。

   (一)部門自評是由預算部門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

   (二)財政再評價是在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後,財政部門再次實施的績效評價;

   (三)財政重點評價是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稱為第三方評價。根據委托方的不同,第三方評價的主體仍為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

    中介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選用及付費等相關事宜按照財政部門製定的有關製度進行。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實施過程中購買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按“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績效評價實施所需經費,在部門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四十一條 績效評價對象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支出和對下轉移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級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職責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

    第四十三條 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對貫徹上級政府重大政策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作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度為周期,對跨-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實際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四十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製定的製度、采取的措施;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影響目標實現的因素,包括是否達到預定產出和效果,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數量、質量、效率方麵與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係是績效評價的重要工具和技術手段,主要包括績效評價指標和績效評價標準。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據適用範圍不同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根據性質不同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四十八條 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共性指標體係框架參見附件4、附件5和附件6。

    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績效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製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或由預算部門製定。

    第四十九條 定量指標是指可以通過數據進行計算分析,並以具體數值形式反映績效評價結果情況的指標。

    定性指標是指無法通過數量計算分析評價結果,而采取對評價對象進行客觀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來反映績效評價結果的指標。

    第五十條 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係,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四)係統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係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五十一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以預先製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製定的評價標準;

   (三)曆史標準,是參照同類指標的曆史數據製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如財政部門確定的支出定額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等。

    第五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是指在績效評價實施過程中為了取得被評價的預算支出項目、單位基礎數據和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完成績效評價任務而采取的各種手段,包括績效評價技術方法和工作方法。

    第五十三條 績效評價技術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曆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通過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五十四條 績效評價技術方法的選用堅持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確實不能以客觀的量化指標評價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績效情況予以評價,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十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資料,實地勘察,問卷調查和聽取情況介紹等。

   (一)收集資料,收集與被評價對象有關的製度政策、法規和相關報告;發放基礎數據表,要求被評價單位進行填報。

   (二)實地勘察,深入被評價單位,對評價對象管理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管理責任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和核實,查閱相關財務會計資料。

   (三)問卷調查,通過對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了解相關情況;問卷調查需要明確分值、問題的數量、樣本數量和方式方法。

   (四)聽取情況介紹,聽取被評價單位對評價對象的目標設定及完成程度,組織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預算支出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管理情況和預算支出執行產生的效益等情況介紹。

    第五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是指評價組織部門(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的工作流程,一般分為前期準備、評價實施、形成報告和建立檔案四個階段。

    第五十七條 績效評價前期準備: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確定;預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確定。

   (二)成立績效評價組織機構。評價組織機構是由績效評價組織部門確定的、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負責組建績效評價工作組、審核績效評價工作組製定的績效評價工作方案、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審核績效評價工作組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等工作。

    財政部門為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主體的,評價組織機構由財政部門負責組建;根據評價對象情況和工作需要,也可聯合其他預算部門共同組建。

    預算部門為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主體的,評價組織機構由預算部門負責組建;根據評價對象情況和工作需要,也可聯合外部相關部門共同組建。

   (三)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評價工作組是績效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擬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實施具體績效評價、撰寫並向評價組織機構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等工作。

    評價工作組人員由評價組織機構中所涉及的預算部門相關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邀請必要的專家學者、其他部門人員、社會公眾代表共同參加。必要時,可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參與。

   (四)製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有關規定和評價對象的特點,擬定詳細的評價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評價依據、評價工作計劃,擬采用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及有關工作條件。

   (五)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績效評價通知書由評價組織部門向被評價單位下達。基本內容包括評價目的、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任務、評價依據、評價實施機構、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事項,並附基礎數據表、績效評價指標、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格式等內容。評價通知書所載明的內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確,以便被評價單位按要求做好相關評價準備工作。

    第五十八條 績效評價實施:

   (一)被評價對象自評。項目單位按照績效評價通知要求,填報基礎數據表,報送相關資料信息,按照規定格式撰寫預算支出績效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7),並報送主管部門。

   (二)審核資料。績效評價工作組在項目單位自評的基礎上,對所提交的績效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審查和分析。

   (三)現場評價。績效評價組織機構至少在績效評價工作組擬開展現場評價的7個工作前通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要按照現場評價工作要求,指派熟悉項目情況的財務及業務人員,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績效評價工作組深入項目單位及工作現場,通過聽取情況介紹、實地進行考察、發放調查問卷、廣泛座談詢問、對照查證複核等方式,對項目有關情況和基礎材料進行核實,掌握第一手評價資料。現場評價抽查的項目個數和資金量比例,不低於項目總數和資金總額的30%。

   (四)綜合分析評價。績效評價工作組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麵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反饋績效評價組織機構,由其進行集體研究後形成績效評價結論。

    第五十九條 績效評價報告:

   (一)撰寫報告。績效評價工作組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8)初稿,主動征求被評價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業務聯係單位的意見,對績效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二)提交報告。績效評價工作組應在現場評價完成後30內向績效評價組織機構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部門自評的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審核報告。績效評價組織機構要對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認真審核,主要審核報告是否規範,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真實可靠,是否進行了必要的核實工作;績效總結分析或績效評價的範圍是否全麵;邏輯是否清晰,分析問題是否透徹;績效評價結論是否客觀、準確、充分;改進措施是否得當,建議是否可行等。

   (四)完善報告。績效評價組織機構在形成正式績效評價報告之前,應向被評價單位征求意見。被評價單位複核評價報告結論的相關數據,對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反饋,填報《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意見函》(參考格式見附件9),10內反饋評價組織機構,10內不反饋意見的,視同無意見。

    第六十條 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一)需要存檔的文件包括:評價項目基本情況、評價工作方案、評價業務委托書、評價經費預算及審核表、專家組名冊、專家組論證及評審意見和建議書、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情況等。

   (二)建立和製定檔案管理製度,如借閱製度、利用製度和銷毀製度等,按照評價工作分級分層管理模式,實施檔案的對口分級管理,做到檔案資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六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指績效評價組織部門在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後形成的、全麵反映績效評價對象實際績效情況的內容、事項、結論等,主要以績效評價報告為載體。

    第六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的衡量主要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績效評價結果評分是依據實際績效評價情況,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係確定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權重分值,匯總各項績效評價得分獲得的分數。

    績效評價結果評級是對績效評價結果評分按一定的區間進行分級,確定相應的評價級次,如“優、良、中、差”,或“有效、基本有效、無效”等。

    第六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被評價單位等通過多種方式充分利用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轉化為提高預算資金使用績效具體行為的活動。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方式主要有結果反饋整改、結果報告、結果與預算安排相結合以及結果公開。

    第六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整改:

   (一)反饋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組織部門應將確定的績效評價結論、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反饋被評價單位。

   (二)整改落實。被評價單位根據績效評價報告,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認真加以整改,填報績效評價結果整改報告書(參考格式見附件10);自收到反饋的績效評價報告之起60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評價組織部門。

    第六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報告:

   (一)財政部門將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重點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部門績效自評綜合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並作為行政問責的主要依據。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績效及問題、有關意見和建議等。

   (二)下級財政部門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提交預算績效報告,說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支出績效情況、存在的問題、糾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點。

    第六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相結合:

   (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是否列入支出項目庫、預算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對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在安排下-度預算資金時優先支持;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差且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在安排預算資金時應從嚴考慮。

    第六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一)按照“誰組織實施,誰進行公開”的原則,財政部門負責公開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結果,預算部門負責公開績效自評結果。

   (二)績效評價結果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績效評價基本情況、評價結論和存在的問題等方麵,根據需要可全部公開也可隻就評價結論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公開。

   (三)績效評價結果公開主要采取會議通報、文件通報和媒體通報等方式進行,具體方式和公開範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評價結果逐步與同級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人事部門等機構進行實時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門聯動合力。

第七章 政府績效評估數據采集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績效評估中有關預算績效管理方麵的數據采集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預算績效管理納入同級政府績效評估和對下級黨委、政府的績效評估範圍。財政部門要按照同級黨委、政府關於績效評估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實際,著重從績效目標申報、預算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實施、資金管理及使用績效方麵設置指標。

    第七十條 設置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估指標時應對各指標內容賦予相應權重,並明確計分方法;可以采用記分製,也可以采用扣分製,或者兩者一並采用。

    第七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同級政府績效評估管理機構的統一工作安排,-初將政府績效評估有關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要求進行明確,通知被評估單位;-中對被評估單位進行考核;-底明確數據采集的有關具體事宜,組織被評估單位自查,對被評估單位進行核查和評分,將初步評估結果反饋被評估單位,匯總評估結果,報送同級政府績效評估機構審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中介機構、專家和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相關人員行為規範:

   (一)獨立、客觀、公開地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保證評價結果客觀、準確,並對評價結果承擔責任;

   (二)嚴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獲取不正當利益;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被評價單位的涉密信息。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介機構、專家和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相關人員,應當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予以警告、終止委托關係、取消評價資格等處理措施;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四條 被評價單位對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不得對績效評價結果施加傾向性影響。

第七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數據、采取各種方式幹擾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對存在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嶽陽縣財政局辦公室                   2014-5-30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