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財政局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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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財發〔2014〕26號

            

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縣直各單位,各鄉鎮財政所:

為加快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做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湘財資〔200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关键词2製定了《嶽陽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財政局

2014-5-30

嶽陽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配置公共財政資源,增強預算安排的科學性、準確性、有效性,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係,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財政部門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規定和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規範的評價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標體係和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行為過程及其結果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主體是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
  預算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各級政府製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各項預算管理製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單位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度工作計劃及-度績效目標;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預算安排、申請和分配財政資金的相關文件,包括預算批複、項目或財政資金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及批複等文件。
    (七)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總結材料,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項目-度報告、竣工驗收報告;
  (八)有關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逐步推進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  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重點對貫徹上級重大政策出台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製定的製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效果及偏差分析;
  (五)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六)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度為周期,階段性任務在目標完成之後即可實施績效評價;跨-度支出項目既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也可以在項目全部完工以後一次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單位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單位-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並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預算單位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麵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製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對預算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調整、修改。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並批複,作為預算單位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和社會事業發展有直接的聯係,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對績效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篩選,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係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係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預算編製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縣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情況,不斷完善共性指標。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單位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等。
  共性指標由縣財政部門統一製定,個性指標由縣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製定。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製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製定的評價標準。
  (三)曆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曆史數據製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曆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在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縣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製度,組織、指導全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預算單位財政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負責製定本單位績效評價規章製度;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實施方式由縣財政部門確定。一般情況下,由縣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直接組織實施;專業性較強以及重大項目的績效評價,可聘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或委托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由縣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確定,預算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確定的評價對象,預算單位在向財政部門編報-度預算時,應提出評價對象的預期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出調整的,應及時報財政部門審定。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評價對象確定後,評價實施者應提前20天向被評價對象的預算單位發出通知,預算單位要認真做好迎接評價的各項準備工作。績效評價通知應包括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價時間、評價實施者等。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應組建評價工作組,負責製定評價實施方案、選擇評價機構和審核評價報告等具體工作。縣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從相關部門抽調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組成專家谘詢組,向評價工作組提供有關政策、技術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四)製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組應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和評價通知,製訂具體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評價工作組根據績效評價要求,及時收集相關政策依據、預算計劃等資料;預算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提供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績效評價工作組應及時對預算單位提供的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可以采取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等方式。現場評價,是指評價工作組到現場采取勘察、詢查、複核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工作組根據預算單位提供的資料,在分類、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評價工作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結合評價對象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評價形式。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評價工作組在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結論。績效評價結論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個方麵。
  (八)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結束後,評價工作組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包括評價過程說明、評價結果總體評價、有關建議等內容。
  評價工作組應在評價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時間向縣財政部門提交評價報告,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向縣政府報告相關評價結果,同時抄送有關預算單位。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評價工作組及時整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交縣財政部門整理匯編,裝訂成冊,存檔保管。

第六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係、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單位應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對預算單位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複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製定。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在以後-度預算中優先安排,給予預算單位表揚或繼續支持;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可提出不再納入預算安排或減少預算安排的建議;對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造成績效目標沒有完成的,責令預算單位認真加以整改,及時足額歸還資金,必要時縣財政部門可以收回資金;對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預算單位要認真落實績效評價的整改意見,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努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建立預算支出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發布製度,將績效評價的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評價預算單位無故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績效評價事項有關資料,拒絕、阻礙績效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依法對其開展財政檢查或提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非財政預算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嶽陽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起施行。

 

 

 

 

 

 

 

 

   嶽陽縣財政局辦公室                   2014-5-30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