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財務管理,優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我部製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1-1-1起施行。
財務管理尤其是總分所之間財務管理的實質統一,是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宣傳貫徹《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將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財務管理情況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在會計師事務所常管理和-度報備時予以重點關注。財政部將會同部分地區財政部門擇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指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全麵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二○一○-六-十三
附:
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優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等,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製度和本暫行辦法,結合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等,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製和各項財務管理製度。
第三條 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製應用指引》和《企業內部控製評價指引》,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內部控製。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全所範圍內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業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等進行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分所財務的集中控製,切實做到一體化管理,避免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各自為政。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大信息技術應用推廣力度,進一步整合財務和業務信息管理係統,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效能。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務管理體製和財務會計法規製度,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或在相關部門內指定專職財會人員,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製度。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的直係親屬不得擔任本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八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製度,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等實施預算管理。
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財務預算管理製度。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完善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機製,保證應收賬款真實、完整。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支付授權審批製度,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保證資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會計師事務所拓展和承接業務,不得向委托人或相關方麵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業賄賂。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購買有價證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性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物資采購、使用、保管、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製度,定期清查和盤點,對發生的財產損失要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負債管理,保證適當的流動性,對發生的各種借款和應付應交款項,應當按合同約定方式和期限及時歸還或支付。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業或單位發生除正常業務活動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業務類型對取得的收入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資金用途對支出的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有效的工時管理係統和成本控製係統,在保證執業質量的前提下,不斷強化成本預算約束,實現成本的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製。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人員定級定崗製度製定工資薪酬政策和製度。工資薪酬政策和製度應當統一,同時統籌考慮分所所在地的地區差異。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購買職業保險,或按規定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經費。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大教育培訓投入,強化經費保障,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製定科學的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經合夥人會議(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並在全所範圍內執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對業績考核和分配製度進行評估,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自身發展需要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製定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充分體現會計師事務所“人合”的特性,在優先考慮事務所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根據職級、能力和貢獻等因素確定業績考核標準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度終了編製-度財務報告,並向全體合夥人(股東)報告。
除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製度規定外,會計師事務所編製的-度財務報告還應當包括業務收入明細表(見附表1)和支出明細表(見附表2)。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3-31前,通過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係統財務報表子係統,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上報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度財務報告(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業務收入明細表和支出明細表,下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確認、匯總後的,與係統匯總數據一致的全省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報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度財務報告應當同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其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還應當同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98]第32號)的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管理製度,明確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製度,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撤銷後,其會計檔案應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保管。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健全內部財務監督製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設立監事會、財務監督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等方式,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製度的要求、合夥人協議或事務所章程等履行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1-1起施行。
附表1
業務收入明細表
- 會所02表附表1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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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
非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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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數 |
上-數 |
本-數 |
上-數 |
| 一、主營業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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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務報表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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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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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報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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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專項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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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內部控製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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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驗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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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資產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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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稅鑒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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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預決算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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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鑒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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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會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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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稅務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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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管理谘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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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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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業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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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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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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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收入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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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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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外業務收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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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境外分支機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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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為內地企業境外上市、融資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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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戶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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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務報表審計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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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內部控製審計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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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驗資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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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資產評估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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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涉稅鑒證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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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程預決算審核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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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業務服務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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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收入的範圍見《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
** 指與財務報表緊密相關的一些專項審計業務,如IPO審計、淨資產專項審計等。
*** 指審計業務以外的帶有鑒證或證明性質的業務。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司法鑒定、捐贈審計、移民審計等。
**** 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的,具有實質控製權的分支機構的收入,以人民幣表示。
附表2
支出明細表
- 會所02表附表2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單位:元
| 項目 |
本-數 |
上-數 |
| 一、營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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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資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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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夥人(股東)工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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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合夥人(股東)外的高級經理級人員工資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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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合夥人(股東)外的經理級人員工資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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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人員工資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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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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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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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勞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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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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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公場所租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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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租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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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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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教育培訓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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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境內培訓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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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培訓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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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技術開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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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軟件開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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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信息係統開發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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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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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職業責任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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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職業風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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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折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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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低值易耗品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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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會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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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聘請中介機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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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谘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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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訴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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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行業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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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業務招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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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上繳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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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繳國內管理總部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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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交國際會計公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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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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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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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項稅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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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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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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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費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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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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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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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夥人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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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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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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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土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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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車船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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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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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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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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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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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捐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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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剩餘收益分配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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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合夥人(股東)分配的剩餘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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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向其他人員分配的剩餘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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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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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夥人(股東)本-平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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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合夥人(股東)外的高級經理級人員本-平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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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合夥人(股東)外的經理級人員本-平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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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合夥人(股東)外的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本-平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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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他輔助性從業人員(含支持保障係統員工)本-平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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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不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租賃支出。
**指加入國際會計公司網絡後向管理總部上繳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