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
工作 指 南
嶽陽縣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Ο一五-四-
為切實做好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工作,增強權力清單自查、審核、規範、調整工作的指導性和操作性,特製定《嶽陽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工作指南》。
一、單位範圍
(一)縣政府工作部門
(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備注:1.機構改革到位前,仍以原單位為主體進行清理上報,公布時再進行整合,單位名單見附件1。2.受委托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行使的行政權力應列入委托部門的權力清單。但在自查上報階段可由主管部門委托其自行清理,再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匯總上報。
二、重點任務
(一)全麵梳理現有行政權力。按照“誰行使、誰梳理”的原則,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設定依據,對現有麵向社會和公眾的行政權力進行梳理。
(二)大力清理調整行政職權。緊密結合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整合部門職能和簡政放權,提出取消、保留和下放意見,並按有關程序辦理。對取消下放行政職權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依規確認行政權力。對調整規範後擬保留的行政權力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論證,報縣政府常務會議予以審定。
(四)全麵公布權力清單。權力清單經法定程序審定後,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向社會公開。
(五)優化權力運行流程。對確認後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要製定運行流程圖,著力優化運行程序。
(六)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製。探索建立行政權力清單長效管理機製,及時調整完善行政權力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七)強化權力監督和問責。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切實維護權力清單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要大力推進行政網上運行,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權力運行監督機製。
三、工作步驟
(一)自查上報階段。4-10,縣政府對推行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製度工作進行部署,各部門開展自查,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格式,分類填寫行政權力事項表格,並對權力事項逐項提出調整規範意見。4-20前,各部門將權力清單及自查報告報送縣審改辦(設縣編辦)(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力事項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
(二)審核論證階段。成立權力清單審核組,對照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縣政府各部門上報的行政權力逐項逐條審核;召開專家谘詢論證會,對審核組的審核意見進行複核,提出論證意見,並反饋縣直各清理上報單位;權力清單的複核論證工作於5-15前完成。
(三)確認公布階段。5-下旬,縣審改辦將縣級權力清單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然後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站、嶽陽縣機構編製網、各有關部門網站上公開。
工作程安排表詳見附件2。
四、職責分工
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工作由縣委、縣政府、縣審改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審改辦牽頭協調和組織實施。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工作;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縣政府法製辦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權力事項調整涉及法規規章修訂的相關工作;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縣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有關政務公開、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優化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權力管理係統平台建設維護等工作。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是推行權力清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製定具體的工作方案,落實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責任人,明確具體措施和時間節點,按時自查上報本單位權力清單。
五、權力梳理
(一)權力範圍
本次梳理的行政權力是指由行政主體依法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
政府內部管理職權(包括部門自身管理、政府部門之間和上下層級之間的管理)、宏觀管理職權(比如政策製定、規劃編製、標準製定等)因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不列入權力清單。
(二)權力類別
列入權力清單的行政權力,原則上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檢查、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等10類進行劃分,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統一規範的分類標準,明確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行政權力類別的確定,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行政權力的名稱一般由權力指向的行為(對象)和權力種類兩部分組成。權力名稱表述應簡潔、清晰、準確、規範,盡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組織”、“推進”、“會同”等詞語。
1.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包括普通許可、特許、核準、認可、登記等。
名稱規範:行政許可的名稱、數量必須與《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保持一致。
梳理口徑:嚴格按照嶽縣政發〔2014〕16號公布的行政許可目錄進行上報。因銜接落實上級文件,個別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發生變動的,以變動後事項為準。
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予以製裁的行為。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
名稱規範:統一為:????的處罰。如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處罰、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等。
梳理口徑:同一個法律條文同一款下麵的行政處罰事項,歸並為一個處罰事項,填列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職權。
備注:(1)對於同一行政主體管理範圍內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同位階的法律規範同時作出處罰規定的,仍應作為一個行政處罰事項填列,並在實施依據中將幾個作出規定的法律規範的相應條款內容按法律位階的高低分別列明。(2)對於上位法與下位法同時作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的情況,如上位法中一款規定的處罰情形在下位法中細化為多條或多款規定的,在確定事項梳理口徑時應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規定填列一項處罰事項的原則來掌握。
3.行政強製。行政強製包括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
(1)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製,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製的行為。包括限製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製措施。
(2)行政強製執行,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製履行義務的行為。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複原狀;代履行;其他強製執行方式。
名稱規範:按照法條的具體規定概括權力名稱。
梳理口徑:按照法條來進行梳理,同一個法律條文同一款規定的行政強製,歸並為一個行政強製事項。
備注:(1)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是《行政強製法》關於行政強製執行主體確定的一種製度性設計,其本身不屬於行政強製執行的方式,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不作為行政強製權填列。(2)同一個法律條款中,既有行政強製的規定,又有行政處罰的規定的,分別列入行政強製事項和行政處罰事項。(3)關於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梳理。在現行法律中,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與行政處罰、行政強製合並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責令改正既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屬於行政強製,而是行政主體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從職權梳理的角度來看,對於與行政強製、行政處罰合並適用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慮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輔助性、非直接強製性等特點,建議不單獨填列“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這一權力事項,而直接以相關行政強製或行政處罰作為權力事項填列,並且在實施依據中完整列明責令和處罰(強製)的相關內容。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或無償收取一定財物、金錢或勞務的單方行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稅、行政收費等。
名稱規範:統一為:????征收。如耕地占用稅征收、社會保險費征收、排汙費征收等。
梳理口徑:財政、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費,按照征收依據的不同,建議按照一個征收依據填列一個行政征收職權的原則把握。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權力,建議與財政、物價部門發布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一致。
備注: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主體直接依據征收權所進行的收費,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如果相應的收費附屬於其他職權,那麽就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而應歸入其他職權進行清理,並需要在其他職權相關欄目中注明收費依據和標準。
5.行政給付。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如給付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安置費、救濟款、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免費提供等。
名稱規範:統一為:????給付。如撫恤金給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等。
梳理口徑:按照一種給付類別填列一項給付職權的原則掌握。
備注:行政給付不同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一是實施目的不同。行政給付是行政機關對特殊困難的人群依法進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條件,是政府的一種法定職責;財政專項資金通常是為了支持特定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多以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為依據,體現了政策的引導性。二是實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給付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金錢的給付,也包括實物的給付和服務的給付(如法律援助等);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的形式相對單一,主要表現為對特定對象的資金撥付。三是裁量空間不同。行政給付有明確的標準,隻要符合給付的標準,一般都要予以給付,行政機關往往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財政專項資金分配雖然有明確的條件,但通常並非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對象都給予撥付資金,而是在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進一步擇優篩選的基礎上確定資金分配對象,在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6.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證明、登記、鑒定、鑒證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
名稱規範:統一為:????登記(證明、鑒定、認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土地權屬登記、產品質量鑒定、原產地證明等。
梳理口徑: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梳理,原則上按照一個確認事項填列一項行政確認權的口徑掌握。
7.行政獎勵。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的獎勵。如授予“勞動模範”稱號、授予科學技術獎、記功表彰等。
名稱規範:按行政獎勵的實際內容填寫權力名稱。如授予勞動模範稱號、授予科學技術獎等。
梳理口徑: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係統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目錄進行梳理。
8.行政檢查。行政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政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行政行為。
名稱規範:統一為:????檢查。如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投資政策執行情況檢查。
梳理口徑:(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梳理,原則上按照一個檢查事項填列一項行政檢查權的口徑掌握。(2)很多行政檢查行為並非獨立存在,如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中,行政檢查往往是獲取證據和事實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決定的必要環節,屬於整個行政行為的一部分,無須單列一項檢查權力。
9.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名稱規範:按照行政裁決的種類填寫權力名稱。如拆遷補償糾紛裁決、土地權屬爭議裁決、植物新品種強製許可使用費裁決等。
梳理口徑: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來梳理,相關法條規定一件裁決事項,填列一項行政裁決職權。
10.其他行政權力。其他行政權力是指以上9類行政權力不能涵蓋的行政權力事項。填報時,類別欄統一表述為“其他行政權力”,不再進行分類細化,但應按以下子類相對集中填報。
(1)-檢。-檢指行政主體對特定管理對象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度檢查,以確認特定管理對象資格、能力或質量狀態的一種製度。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檢;車輛、特定設備的-檢;特定行業的許可證-檢等。
(2)備案。備案是指向行政主體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的一種製度。如工商登記備案、房產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等。
梳理口徑:需要行政主體審查同意並辦理備案手續後才能從事特定行為或享有一定權益的事項,如外省肥料產品銷售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水路項目開工備案等,屬於實質意義上審批行為,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事後告知性備案,不列入此類。
(3)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是指行政主體對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一定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監督管理。如專利專項資金分配、節能專項資金分配、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分配等。
名稱規範及梳理口徑:按照一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填列一項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權的原則進行填報。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管轄領域範圍內的有關糾紛,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平等協商、互相諒解,解決糾紛矛盾的活動。包括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公安機關對治安管理過程中矛盾糾紛的調解;科技部門對專利糾紛的調解;工商部門對合同爭議的調解等。具體職權名稱如:商標侵權賠償爭議調解等。
(5)行政監督。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名稱規範:統一為:????監督。
梳理口徑:(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梳理,原則上按照一個監督事項填列一項行政監督權的口徑掌握。(2)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總則部分通常有??部門負責??領域監督的規定,此類監督的原則性規定不作為確認一項具體的行政監督檢查權力事項的依據。
(6)其他。上述子類不能涵蓋的權力。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對現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進行取消。各部門確需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需說明理由,列入權力清單,並作如下處理:能歸入前9類行政權力的,列入相應類別,不能歸入的,列入第10類其他行政權力。
(三)權力依據
本次推行權力清單製度的權力實施依據,限定為法律、法規、規章等。這是總的要求,但具體情況可區別對待。
行政權力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此次清理的行政權力,以2014-12-31前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為準。2015-1-1後,有關實施依據發生調整的,將及時對權力清單中的權力事項進行調整。
實施依據要列明名稱、文號和具體的條款,並填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六、目錄填報有關問題說明
(一)參考目錄說明
參考目錄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浙江省富陽市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第一目錄”),即富陽市級部門在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二是湖南省級部門實行市縣屬地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第二目錄”),即實施依據規定湖南省級部門有權實施,但已交由市縣實施、省級部門未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三是浙江省富陽市審核轉報類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第三目錄”),即富陽市級部門負責初審、審核,需轉報上級作出終審決定的事項目錄。
(二)填報要求
先在下發的三個目錄的紙質版上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後再對應電子表格修改整合。對照下發的三個目錄,填報單位要形成兩套紙質版(留有最初修改記錄的紙質版和對應修改整合後打印出來的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和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匯總統計表紙質版,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匯總統計表要求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和一套電子版(對應修改整合後的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和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匯總統計表)。(見附件3、4、5、6)
1.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第一步,對照參考目錄第一目錄,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在“單位意見”欄中分別填寫保留、取消、下放、刪除等處置建議,形成上報目錄的紙質版。
保留: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事項名稱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發生事項合並、拆分的,需在備注中特別注明。
取消: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但實際已沒有合法的實施依據。
下放:該事項已交或擬交由下級政府或部門實施。
刪除:參考目錄中已列出,但實施依據不是我省地方性法規或者本部門沒有該權力事項。
參考目錄中沒有列出,但本部門需要實施。則在參考目錄後進行增加,對增加的事項,應說明理由和實施依據。
第二步,對照參考目錄第二目錄,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在“單位意見”欄中分別填寫重複、保留、取消、下放、刪除等處置建議,形成上報目錄的紙質版。
重複: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且第一目錄中已列出。
保留: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且第一目錄中沒有列出。事項名稱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發生事項合並、拆分的,需在備注中特別注明。
取消: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但實際已沒有合法的實施依據。
下放:該事項已交或擬交由下級政府或部門實施。
刪除:參考目錄中已列出,但本部門沒有該權力事項。
第三步,對應第一、二步形成的事項目錄的紙質版,將第一目錄和第二目錄整合成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的電子版。
2.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
對照參考目錄第三目錄,填報本部門事項,並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在“單位意見”欄中分別填寫保留、取消、下放、刪除等處置建議。
保留: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事項名稱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發生事項合並、拆分的,需在備注中特別注明。
取消:該事項本部門在實施,但實際已沒有合法的實施依據。
下放:該事項已交或擬交由下級政府或部門實施。
刪除:參考目錄已列出,但實施依據不是我省地方性法規或者本部門沒有該權力事項。
參考目錄中沒有列出,但本部門需要實施。則在參考目錄後進行增加,對增加的事項,應說明理由和事實依據。
備注:1.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由縣人民政府行使的權力,列入承辦單位部門權力清單,並在備注中加以說明。2.在填報過程中,對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在備注中說明。
七、審核流程及要點
(一)審核流程
第一步:審核實施依據;第二步:審核類別和事項名稱;第三步:審核實施主體;第四步:審核單位意見;第五步:審核數量和格式。
(二)審核要點
1.審核實施依據的要點
(1)實施依據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規章、“三定”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三定”規定的文件,不得作為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實施依據不是法律、法規、規章、“三定”規定的事項,不得列入上報的行政權力清單。
備注: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如《……法》)、行政法規(國務院令,如《……條例》)、地方性法規(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如《湖南省實施<……法>辦法》)、國務院部委規章(國務院部委令)、省政府規章(省政府令)、“三定”規定。
(2)實施依據是否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籠統的原則性規定一般不作為具體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若實施依據隻是對權力事項的原則性規定或者隻是對部門職責的概括性描述,一般不能獨立作為權力事項的實施依據,必須還有其他具體規定的實施依據。
(3)實施依據規定的行政權力的對象是否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行政行為是否為外部具體行政行為。
(4)實施依據的名稱、文號,條文內容及順序號是否準確。
(5)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設立的行政權力事項,若參考目錄中沒有,但我縣的權力清單中列為增加的,理由是否充分。
2.審核類別的要點
行政權力事項是否屬於10類權力的範疇,歸類是否準確。
3.審核事項名稱的要點
(1)事項名稱是否與實施依據的具體規定和所填類別相一致。
(2)事項名稱的表述是否規範準確、是否符合語法習慣、是否相對簡潔明了。
(3)對單位上報的由多個事項合並為一項的權力事項,原則上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對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後環節、反複核準審核確認的事項,若事項名稱可簡單概括後統一表述的,可以合並為一項;對於出自實施依據同一條但不同款的多個同類事項,若事項名稱可簡單概括後統一表述的,可以合並為一項。
4.審核實施主體的要點
(1)實施主體是否符合實施依據的具體授權,行政權力是否確為所列實施主體實施。
(2)實施主體是否與我縣的“三定”規定、機構設置、規範名稱相一致。
5.審核單位意見的要點
(1)是否逐項填寫了單位意見。
(2)單位意見是否符合實施依據的規定,理由是否充分。
(3)單位意見是否符合當前全麵深化改革和簡政放權的要求。
6.審核數量和格式的要點
(1)行政權力總量是否少於參考目錄中的數量。
(2)行政權力數量是否少於參考目錄中的數量。
(3)部門上報的表格是否齊全,格式和電子文檔是否符合規定。
附件:1.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單位名單
2.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工作程安排表
3.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4.部門行政權力匯總統計表
5.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
6.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匯總統計表
7.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審核組機構設置表
附件1
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單位名單(44家)
縣政府辦(含民宗局、僑務辦)、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統計局、縣政府法製辦、縣政府經濟研究室、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規劃局、縣住建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文廣新局、縣衛生局、縣計生委、縣旅遊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藥監局、縣人防辦、縣物價局
縣移民局、縣檔案局、縣經管局、縣房產局、縣體育局、縣畜牧局、縣漁政局、縣農機局、縣能源局、縣招商局
附件2
縣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製度工作程
安 排 表
| 工作階段 | 時間安排 | 主要任務 |
| 工作籌備階段 | 4-10前 | 前期資料準備,組建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審核組 |
| 自查上報階段 | 4-13—4-20 | 縣直各單位進行自查,縣直各單位上報部門權力清單,審核組收集匯總各單位上報的材料表格及電子文檔 |
| 審核論證階段 | 4-23—5-25 | 審核匯總權力清單,審核組與單位溝通反饋,整理權力清單初稿,並提交縣政府法製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縣政府法製辦合法性審查,反饋確認。 |
| 確認公布階段 | 5-26—6-10 | 將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草案)及說明材料報送縣政府辦,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草案),將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向社會公示,縣政府按程序發文公布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 |
附件3
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單位意見 | 備注 |
填表人: 負責人: 填報期:
附件4
部門行政權力匯總統計表
| 序號 | 類別 | 保留 | 取消 | 下放 | 刪除 | 增加 | 合計 | 備注 |
| 一 | 行政許可 | |||||||
| 二 | 行政處罰 | |||||||
| 三 | 行政強製 | |||||||
| 四 | 行政征收 | |||||||
| 五 | 行政給付 | |||||||
| 六 | 行政確認 | |||||||
| 七 | 行政獎勵 | |||||||
| 八 | 行政檢查 | |||||||
| 九 | 行政裁決 | |||||||
| 十 | 其他行政權力 | |||||||
| 合計 | ||||||||
填表人: 負責人: 填報期:
附件5
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單位意見 | 備注 |
填表人: 負責人: 填報期:
附件6
部門審核轉報類事項匯總統計表
| 保留 | 取消 | 下放 | 刪除 | 增加 | 合計 | 備注 |
填表人: 負責人: 填報期:
附件7
縣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審核組機構設置表
| 組名 |
組長 |
成 員 |
主要職責 |
對口審核單位 |
辦公 地點 |
辦公 電話 |
備 注 |
|---|---|---|---|---|---|---|---|
| 綜合組 | 陳 玲 | 費細海 | 負責審核工作的指導協調、文字綜合、宣傳報道、後勤保障等工作。 | 7627212 | 綜合室負責宣傳報道和後勤保障。 | ||
| 審核一組 | 謝雨星 | 葉昌德 | 對審核的單位負責,負責指導本組審核單位權力清單的自查清理工作;收集並逐項審核本組審核單位上報的權力清單;加強與本組審核單位的溝通聯係,及時做好反饋確認工作;匯總本組審核單位的權力清單並起草有關情況說明等。 | 縣發改局、縣政府辦、縣工信局、縣人社局、縣商務局、、縣統計局、縣政府法製辦、縣政府經濟研究室、縣公安局、司法局(10家) | 13874050618 | 各組聯絡員在完成組長交辦任務之外,主要負責本審核組與綜合組及其他審核組的信息交流和協調溝通;做好本審核組內部會議會務工作;匯總上報本審核組部門權力清單,並起草有關情況說明等。 | |
| 審核二組 | 江新德 | 鍾禮霞 | 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規劃局、縣住建局、縣房產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11家) | 13974046965 | |||
| 審核三組 | 陳玲 | 費細海 | 縣物價局、縣人防辦、縣移民局、縣檔案局、縣經管局、、縣體育局、縣畜牧局、縣漁政局、縣農機局、縣能源局、縣招商局、縣糧食局(12家) | 13974018303 | |||
| 審核四組 | 付海濱 | 熊仲勳 | 縣審計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文廣新局、縣衛生局、縣計生委、縣旅遊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藥監局(11家) | 15273022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