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製、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製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第(八)項除外),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第(八)項除外),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及時采取挽救措施,避免了上述資料大部或全部毀損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采取挽救措施,導致上述資料大部或全部毀損,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可對單位並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設賬的;
(二)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生成的會計賬簿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的;
(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2、《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3、《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五條: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注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相關條款規定,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對會計師事務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相關條款規定,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對會計師事務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5倍(含)以下的罰款;對注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相關條款規定,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會計師事務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對注冊會計師可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對未經批準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的。
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5倍(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帳結帳;
(四)在編製-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麵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三十九條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九、《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通報。對企業可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製、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可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四千元(不含)以上七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七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含)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十五萬元(不含)以上三十萬元(含)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三十萬元(不含)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五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五萬元(不含)以上十二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對公司處以十二萬元(不含)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係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屬初犯或受人脅迫,或者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5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十五、《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初次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或者已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經責令積極改正,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經責令拒不改正,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以所得收入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十六、《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屬初犯或受人脅迫,或者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含)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不含)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財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不含)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不含)以上30%(含)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不含)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不含)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三萬元(不含)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六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含)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對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對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對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
六、《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十六條: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經責令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主動糾正了大部或全部違法行為,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經責令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糾正了部分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不含)以上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不含)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製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製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製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不含)以上三十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製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不含)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第二十八條: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扣減下一-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指標,或者暫停開發縣資格、取消省開發縣資格:
(一)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弄虛作假,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
(三)擠占、挪用、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或者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的。
使用財政有償扶持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財政有償扶持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弄虛作假,騙取上級財政資金,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退回騙取的全部財政資金的,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10%以上20%(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財政有償扶持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弄虛作假,騙取上級財政資金,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退回騙取的大部分財政資金的,減輕了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20%(不含)以上30%(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財政有償扶持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弄虛作假,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30%(不含)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招標采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隱匿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二萬元以上四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四萬元(不含)以上七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七萬元(不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6‰(含)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二-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采購金額6‰(不含)以上8‰(含)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至三-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采購金額8‰(不含)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二萬元以上六萬元(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六萬元(不含)以上十二萬元(含)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處以十二萬元(不含)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四、《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為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五百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五百元(不含)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且屬初犯或受人脅迫,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含)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不含)以上三萬元(含)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七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萬元(不含)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違法行為或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並積極改正,減輕了已產生的危害後果,避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經責令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在兩-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複,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後隱匿、銷毀證據材料,妨礙、逃避或抗拒執法人員檢查,或者已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