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來源:縣財政局   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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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