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的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二、提交的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麵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麵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受理部門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四、受理的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書麵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五、受理時限
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