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構建開放公平、規範有序的煙草市場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嶽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轄區內各縣(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嶽陽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製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將各縣、市、區的街道、鄉鎮劃分為區域單元,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區域麵積、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交通狀況等因素,對區域單元內的零售點進行的規劃布局。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零售點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並對公眾發布。
第五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合理布局管理辦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當地政府規定製定;
(二)便民利民原則。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方便申請人辦證和消費需求,有利於大眾創業和維護消費者利益;
(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合理布局管理辦法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堅持公平公正,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四)特別區域特別情形禁設原則。對於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特別區域、特別情形不予設置零售點。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公示製度。
第二章 合理布局
第七條 設置零售點應當符合以下合理布局條件:
(一)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
區域單元內的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該區域單元內的規劃數量。
(二)間距標準。
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少於50米。
(三)特殊區域內設置標準。
1.綜合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工業園區、新興產業區域、文化旅遊經濟區域等門店總數不足50個的隻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且間距不能低於50米;
2.住宅小區內部零售點按入住戶數量設置,入住戶500戶以下的隻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
3.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區域內部零售點數量不超過3個且間距不能低於20米。
第八條 設置零售點屬於下列情形,且不存在本辦法禁止設立情形的,可不受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和間距標準的限製:
(一)經營場所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經營麵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煙酒商店;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改變經營地址的,可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持原地址的政府拆遷通知書等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三)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建設規模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員在100人以上,以滿足施工人員消費需求為目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在工程竣工期限內且不超過五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下列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臨時建築;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於陽台、窗口、地下室、儲藏室、小區內部車庫等與住所的範圍無法明確劃分的,以及住宅小區或商貿樓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以外的其他場所;
(三)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如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化學類、農藥化肥類、煙花鞭炮類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蝕揮發或產生粉塵、異味而造成煙草製品汙染並對人體或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潛在威脅的場所;
(四)申請人提供的經營場所為違法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第十條 下列區域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幼兒園、中小學校進出通道口周圍60米以內;
(二)經營地址位於黨政機關工作場所;
(三)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證總量超過規劃數量的區域,不予增設零售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證總量達到規劃數量的區域,許可證的發放按“退一進一”的方式進行。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據受理在先原則,根據受理先後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殘疾人、軍烈屬、低保戶等特殊群體,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出具殘疾證、烈屬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在數量、間距方麵給予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依法經營且有效期屆滿需要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約束。在本辦法實施後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開展煙草製品零售活動的場所,應具備對外經營煙草製品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且有實際商品展賣的場所。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間距”,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距離最近的零售點進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離,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辦法行走的最短線路距離計算。
第十條第(一)項的“60米”,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離60米,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辦法行走的最短線路距離計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退一進一”是指總量控製的區域單元,原持證戶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從事或不得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區域單元內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申請人可申請取得煙草製品零售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少於”、“內”等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市煙草專賣局2018年5月22日發布的《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嶽煙辦〔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