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思想品德情況)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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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自然人):
姓 名: 聯係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嶽陽縣教育體育局
聯係人: 聯係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二)證明用途
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 號)等有關規定。
(四)證明的內容
教師資格申請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無行政處分和違法犯罪記錄。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麵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應當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麵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將納入信用記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的有關事項,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願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守教育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要求: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三)本人熱愛教育事業,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嚴守社會公德。無不良品行和違法犯罪記錄,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如與事實不符,願意承擔相應行政處罰和法律責任。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機關:嶽陽縣教育體育局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