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
“十不得”“一嚴禁”
不得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
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
規範高校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條件設置,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曆作為限製性條件。
突出質量導向,重點評價學術貢獻、社會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不得將論文數、項目數、課題經費等科研量化指標與績效工資分配、獎勵掛鉤。
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學位點申報的限製性條件,有關申報書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依據實際貢獻合理確定人才薪酬,不得將人才稱號與物質利益簡單掛鉤。
各級各類學校不得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
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要按照崗位需求合理製定招考條件、確定學曆層次,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曆、學習方式作為限製性條件。
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